申命记第 22 章

1. 『你看见你族弟兄的牛、或羊走离了群,你不可掩面不顾,总要把它牵回来给你的族弟兄。

2. 你的族弟兄若离你不近,或是你不认识他,那么你就要收到你家中,留在你那里,等你的族弟兄追寻了,你就还给他。

3. 对他的驴、你要这样行,对他的衣裳、你也要这样行,对你的族弟兄所丢失的任何遗失物你遇见的、都要这样行;不可掩面不顾。

4. 你看见你族弟兄的驴、或牛跌倒在路上、不可掩面不顾,总要和主人一同帮它起来。

5. 『妇女不可服用男子的衣物在身上;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裳,因为凡这样行的人都是永恒主你的上帝所厌恶的。

6. 『你在路上若碰见鸟窝在你面前,或是在树上,或是在地上,里面有雏、或是有蛋,而母鸟伏在雏上、或是蛋上,你不可连母带子一并取去;

7. 总要放母,只可取子;好使你平安顺遂,延年益寿。

8. 『你若建造新房屋,要给你的房顶作低墙;若有人从那里掉下来,流血的罪就不归到你的房屋上。

9. 『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,免得那全部收成的、你撒种结的籽粒和葡萄园的出产都成圣别而充公。

10. 你不可用牛和驴合起来犁田。

11. 不可穿两样搀杂的料子、羊毛细麻合制的衣服。

12. 『在你的遮身物、你用来遮盖身体之物的四角上、你要作缨络䍁子。

13. 『人若娶妻,进去找她之后、就不爱她,

14. 胡乱加以罪状,发表坏名声的事毁谤她,说:「我娶了这女子,亲近了她,就发现她没有童贞的凭据」;

15. 那么那少女的父亲和母亲就要把那少女的童贞凭据拿出来、到城门处那城的长老那里;

16. 那少女的父亲要对长老们说:「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,他竟不爱她;

17. 胡乱加以罪状说:『我发现你的女儿没有童贞的凭据。』其实这就是我女儿的童贞凭据呢。」随即把那块衣裳铺在那城的长老面前。

18. 那城的长老要把那人拿住,鞭打惩罚他;

19. 并罚他一百锭银子、交给那少女,因为他发表坏名声的事毁谤以色列的一个处女;那女子仍要归他为妻,尽他一生的日子、他都不能把她打发走。

20. 但这事如果是真的:少女的童贞凭据并找不着,

21. 那么人就要把那少女拉出到他父家门口,她本城的人要拿石头打她,打到她死去,因为她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,在她父家行了淫乱;这样,你就把那坏事从你中间肃清了。

22. 『人若被发现和一个有了丈夫的妇人同寝,和那妇人同寝的那人、以及那妇人、他们二人都必须死;这样,你就把那坏事从以色列中肃清了。

23. 『若有年少处女已经聘定给人,有人在城里遇见了她,和她同寝,

24. 你们就要把他们二人拉出到城门口,拿石头打,打到他们死去。打那少女呢、是因为她虽在城里也不喊叫;打那男人呢、是因为他玷辱了他邻舍的妻子;这样,你就把那坏事从你中间肃清了。

25. 『但是那人若在野外遇见了那已聘定给人的少女,就拉住她,和她同寝,那就只有和她同寝的那人须要死。

26. 对那少女呢、你却不必拿什么案办她;那少女没有该死的罪;(这案就像一个人起来打邻舍,杀死了他、以致毙命一样;)

27. 因为那人在野外遇见了那已聘定给人的少女,那少女喊叫了,却没有人救她。

28. 『若有人遇见了一个年少处女、是还没聘定给人的,就抓住她,和她同寝,又被人遇见,

29. 那么、和她同寝的那人就要把五十锭银子给那少女的父亲;那少女便要归那人为妻,因为他已经玷辱了她;尽他一生的日子、他都不能把她打发走。

30. [注]希伯来文经卷作二十三章一节人不可娶他父亲续娶的妻子,不可露现他父亲的衣边,而和父亲的妻子私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