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记第 27 章

1. 耶和华谕摩西曰,

2. 以色列族云,以人许愿,俾归耶和华,则必估其价,

3. 循圣所权衡,自二十岁至六十岁者,男五十舍客勒,

4. 女三十舍客勒,

5. 自五岁至二十岁者,男二十舍客勒,女十舍客勒,

6. 自一月至五岁者,男五舍客勒,女三舍客勒,

7. 自六十岁以上者,男十五舍客勒,女十舍客勒,

8. 倘其人贫乏,不能如价,则宜携至祭司前,祭司视其力以估之。

9. 如以可献之牲畜,许于耶和华,则必以为圣,

10. 美恶毋相易,如以此易彼,则所许所易者,俱必为圣,

11. 如所许者,为不洁之畜,不堪以献耶和华,则必置之祭司前,

12. 祭司估其价,或美或恶,依其所估而定,

13. 如欲赎之,必于所估之价,加五分之一。

14. 如以第宅区别为圣,归于耶和华,祭司必估其价,或美或恶,依其所估而定,

15. 如欲赎之,必于所估之价,加五分之一,宅则归己。

16. 如以为业之田区别为圣,归于耶和华,当视播种之多寡,以估其价,播大麦一贺梅尔者,价值五十舍客勒,

17. 如其献田自禧年始,则尔所估之价为定,

18. 如其献田在禧年后,则祭司必核其后至禧年之岁月,以减其价,

19. 如献田者自欲赎之,当于所估之价,加五分之一,田则归己,

20. 如不赎之,或鬻于他人,则不可复赎,

21. 禧年既届,必以其田归耶和华为圣,如永献之地然,而为祭司之业,

22. 如以所购于人,非其所受为业之田,献于耶和华为圣,

23. 则祭司必依尔所估之价,视禧年之远近而定,是日彼以其金,归于耶和华为圣,

24. 迨至禧年,田归鬻者,卽其原主,

25. 凡尔所估之价,必循圣所权衡,二十季拉为一舍客勒,

26. 惟首生之畜,或牛或羊,既归耶和华为圣,不得再献,乃属于耶和华也,

27. 若为不洁之畜,则必赎之,依尔所估之价,加五分之一,如其不赎,则依所估而鬻之。

28. 凡献于耶和华之物,无论人畜田亩,俱不得鬻,亦不得赎,凡所献者,乃为至圣,属于耶和华,

29. 凡当灭者,不可复赎,必致之死。

30. 凡土所产,无论地之谷,树之果,什一归诸耶和华,是为圣物,

31. 所应输之什一,人欲赎之,必加五分之一,

32. 牛羊过于杖下者,必以什一归诸耶和华为圣,

33. 或美或恶,毋庸察,亦毋庸易,如其易之,则二者俱为圣,不得复赎,

34. 以上所载,乃耶和华在西乃山,谕摩西以色列族之诫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