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告以色列族云,如男女许愿为拿细耳人,自为区别,归于耶和华,
3. 清酒醇醪,必戒之,清酒醇醪所酿之醯,及葡萄汁,均勿饮,葡萄或鲜或干,均勿食,
5. 既自许愿区别,薙发之刀,勿加于首,迨区别归于耶和华之日既盈,彼必为圣,当留其发,
7. 既已留发,显其归于神,虽其父母兄弟姊妹死,毋为之蒙不洁,
9. 倘有人猝死其侧,致首蒙污,必待七日而后为洁,是日薙发,
11. 祭司献之,一为赎罪祭,一为燔祭,赎其近尸之罪,卽日俾首成洁,
12. 自为区别时,因其蒙污,宜复区别,归于耶和华,携一岁之牡羔一,为补过祭,既往之日,乃为虚度。
13. 为拿细耳人者,所许之日既盈,其例如左,当携之至会幕门前,
14. 献礼物于耶和华,一岁之牡羔一,为燔祭,一岁之牝羔一,为赎罪祭,牡绵羊一,为酬恩祭,俱须无疵,
15. 曁无酵饼一筐,和油之细面饼,抹油之无酵薄饼,及相随之素祭灌祭,
17. 亦献牡绵羊,为酬恩祭,并献无酵饼一筐,与相随之素祭灌祭,
18. 拿细耳人于会幕门,必薙其区别之发,投于酬恩祭下之火,
19. 既薙之后,祭司取所烹之羊肩,与筐中之无酵饼一,无酵薄饼一,付于拿细耳人之手,
20. 祭司必摇于耶和华前,以为摇祭,此物与所摇之腔,所举之腿,同为圣物,归于祭司,厥后拿细耳人方可饮酒,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