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人娶妻后,见其有疵,而不之悦,当书离书,付于其手,使出其家,
4. 其前夫既出之,为人所玷,勿复娶之,此乃耶和华所恶者,尔神耶和华所赐为业之地,不可污之,
5. 人新娶,不可往战,不可任职,必处于家,历至一年,以悦其妻。
7. 如以色列人窃取同族以为奴,或鬻于人,必致之死,以除恶于尔中。
8. 宜愼癞疾,遵行利未人祭司所训之例,我所命祭司者,俱当守之,
9. 昔尔出埃及时,尔神耶和华在途间,所行于米利暗者,尔当忆之。
13. 日入时,必反之,使其有衣以寝,为尔祝嘏,则尔神耶和华必以为义,
15. 届期必给以值,勿至日没,以其贫乏,厥心在此,恐其吁耶和华,致罪归尔。
18. 当忆昔在埃及,尔为奴隶,尔神耶和华赎尔以出,故我命尔行此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