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记第 12 章

1. 尔在尔祖之耶和华所赐之地,毕生所当守之典章律例,我今谕尔,

2. 尔所驱逐诸族,事神之处,或山邱之上,或绿树之下,俱当毁灭,

3. 毁其坛,碎其柱像,焚其木偶,斫其雕像,灭其名于斯土,

4. 勿效其俗,以事尔耶和华,

5. 耶和华于尔支派中,所选寄名之处,尔当诣而求之,

6. 奉献尔之燔祭,他祭,所应输之什一,举祭,许愿祭,乐献祭,及首生之牛羊,

7. 在彼食于尔耶和华前,与尔眷属,乐乎尔手所为,卽尔耶和华锡嘏之事,

8. 我今在此,各行其是,后勿复尔,

9. 耶和华赐尔安居为业之地,尔尚未至,

10. 既渡约但,居于尔耶和华使尔所据之地,脱于四周诸敌之扰,得其绥安,

11. 所命尔之燔祭,他祭,所应输之什一,举祭,及许愿于耶和华之美祭,俱当携之,至尔耶和华所选寄名之处,

12. 尔与子女仆婢,及居尔邑无分无业之利未人,咸乐于尔耶和华前,

13. 愼勿随在献尔燔祭,

14. 惟当献于耶和华在尔支派中所选之处,在彼行我所命,

15. 然于诸邑,可以随意宰牲食肉,依尔耶和华所赐之福,洁与不洁之人,俱可食之,犹食麅鹿,

16. 惟勿食血,必倾于地,有如倾水,

17. 谷与酒油之什一,首生之牛羊,许愿祭,乐献祭,举祭,不可食于诸邑,

18. 惟于尔耶和华所选之处,尔与子女仆婢,及居尔邑之利未人食之,乐乎尔手所为,于尔耶和华前,

19. 尔其愼之,居于斯土,毕生勿遗利未人。

20. 迨尔耶和华践其前言,辟尔土宇,如尔意谓,我欲食肉,则可随其所欲,

21. 若尔耶和华所选寄名之处,离尔甚远,则可取耶和华所赐尔之牛羊宰之,随意食于诸邑,循我所命,

22. 食之如食麅鹿,洁与不洁之人,俱可食之,

23. 惟当决志,勿食其血,盖血乃生命也,不可倂生命而食之,

24. 必倾于地,有如倾水,

25. 毋食之,以行耶和华所视为正者,而享福祉,爰及子孙,

26. 惟尔所有圣物,与许愿所献者,必携至耶和华所选之处,

27. 燔祭之肉与血,当献于尔耶和华之坛,此外牺牲之血,必倾于坛,而食其肉,

28. 我所命尔之言,当听而守之,致行尔耶和华所视为善为正者,而享福祉,爰及子孙,历世靡曁。

29. 迨尔耶和华,在尔将往而据之地,灭其族于尔前,尔得其地而居之,

30. 彼既灭于尔前,尔当愼之,勿受诱而从之,勿问其神,自谓斯族若何事神,我亦如之,

31. 尔事尔耶和华,不可效之,盖耶和华所憎之恶事,彼悉行之于其神,至以子女焚而献之,

32. 凡我所谕尔者,尔必谨守遵行,毋增毋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