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记第 24 章

1. 人娶妻后,见其有疵,而不之悦,当书离书,付于其手,使出其家,

2. 既出之后,则可他适,

3. 如其后夫亦不之悦,付以离书而出之,或后夫死,

4. 其前夫既出之,为人所玷,勿复娶之,此乃耶和华所恶者,尔耶和华所赐为业之地,不可污之,

5. 人新娶,不可往战,不可任职,必处于家,历至一年,以悦其妻。

6. 毋取上下磨为质,盖质人之生命也。

7. 以色列人窃取同族以为奴,或鬻于人,必致之死,以除恶于尔中。

8. 宜愼癞疾,遵行利未人祭司所训之例,我所命祭司者,俱当守之,

9. 昔尔出埃及时,尔耶和华在途间,所行于米利暗者,尔当忆之。

10. 如贷于人,勿入其家取质,

11. 必立于外,待其携质出以予尔,

12. 如其人贫,勿留其质越宿,

13. 日入时,必反之,使其有衣以寝,为尔祝嘏,则尔耶和华必以为义,

14. 贫乏佣人,或尔同族,或寓于尔邑之宾旅,勿虐待之,

15. 届期必给以值,勿至日没,以其贫乏,厥心在此,恐其吁耶和华,致罪归尔。

16. 毋因子而杀父,毋因父而杀子,惟依其罪,而杀其人。

17. 宾旅与孤,勿反其正,勿以嫠衣为质,

18. 当忆昔在埃及,尔为奴隶,尔耶和华赎尔以出,故我命尔行此。

19. 尔刈田禾,若遗一束,勿返取,当留与宾旅及孤寡,致尔耶和华于尔凡百所为,锡嘏于尔,

20. 既扑橄榄,毋得再扑,必归宾旅及孤寡,

21. 既摘葡萄,毋得再摘,必归宾旅及孤寡,

22. 当忆昔在埃及,尔为奴隶,故我命尔行此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