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8. 余民,祭司,利未人,司阍者,讴歌者,尼提宁人,及与异邦人绝交,从神律者,各偕妻孥,凡有知识聪明者,
29. 皆从同宗显者,发誓设诅,必遵神仆摩西所传神之律,守我主耶和华一切诫命,律例典章,
31. 如斯土之民于安息日,携货物粮食而鬻之,我侪于安息日,或圣日,必不购之,每届七年,休息土壤,贷金者豁免之,
32. 我亦定例,每岁各输金一舍客勒三分之一,供我神室中之役,
33. 如陈设之饼,日献之素祭燔祭,安息日,月朔,节期之祭,与圣物,以色列族之赎罪祭,及我神室中诸用,
34. 我侪祭司利未人及庶民,掣签,各依宗族,岁定厥期,献柴于我神室,焚于我神耶和华坛,循律所载,
35. 又定厥例,岁携初登之土产,始实之树果,荐于耶和华室,
36. 以我初胎之男,首生之牛羊,奉于我神室,给其中供职之祭司,循律所载,
37. 新麦之屑,与举祭,诸树之果,及酒油,纳诸祭司,贮于我神室之府库,取田所产,什一以奉利未人,盖利未人于我所居诸邑,得其物产之什一,
38. 利未人取什一时,亚伦子孙为祭司者,当有一人与俱,利未人自所得什一中,复取其什一,携入神室,贮于府库,
39. 以色列族及利未人,当携谷酒油为举祭,至藏圣所器皿之屋,卽供职之祭司,司阍者,讴歌者,所居之处,我侪必不弃我神室焉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