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第 21 章

1. 『以下這些規矩、是你在眾民面前所要立的典章。

2. 你若買希伯來人做奴僕,他要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就可以自由,免費地出去。

3. 他若單身來,就可以單身出去;他若是有妻子的夫君,他的妻子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
4.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又給他生兒養女,那麼妻子和孩子就要歸主人,他自己要單身地出去。

5. 倘若那奴僕明明地說:「我愛我主人、和我妻子兒女,我不要出去自由」,

6. 那麼他主人就要帶他到官長[註]與「上帝」一詞同字那裏,又帶他到門前,或是門柱旁;他主人要用錐子穿他的耳朶,他就得永遠服事主人。

7. 『人若賣女兒做使女,使女不能像男的奴僕那樣出去。

8. 主人所選定歸自己[註]所選定歸自己 - 傳統作「所不選定」。今據六古卷及讀法,又參七十子他古米拉丁通俗譯之。參9節的,若後來又不中意,那麼就要讓她贖身;要把她賣給外族之民、主人是沒有權柄的,因為他曾經以詭詐待她。

9. 主人若選定她歸自己的兒子,就須待她像女兒一樣。

10. 他若另娶一個,那原來女子的吃食、和遮身之物、跟好合之事、仍然不可減少。

11.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免費地出去,不花銀子贖身。

12. 『擊打人以至於死的、必須被處死。

13. 若不是懷著惡意殺人,而是上帝交在他手中,我就給你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裏逃跑。

14. 人若任意待他的鄰舍,用詭計去殺他,你也要從我的壇那裏把他捉去處死。

15. 『擊打父親或母親的必須被處死。

16. 『拐帶人口的,無論是把他賣了,或是給人發現還在他手下,他總必須被處死。

17. 『咒罵父親或母親的必須被處死。

18. 『人若彼此爭鬧,這個用石頭或拳頭擊打那個,還不至於死,不過病倒在床上;

19. 若能起來,倚著扶杖、出去走走,那擊打他的就不必受罰,不過要將他休息的損失賠償給他,並且要將他完全醫好。

20. 『人若用棍子擊打奴僕或使女,以致奴僕死在他手下,他一定必須受刑罰。

21. 不過他若站得住一兩天,他就不必受刑罰,因為那奴僕就等於他的銀子。

22. 『人若爭鬥,擊傷懷孕的婦人,以至墜胎,卻沒有別的害處,那傷害她的總要受罰款,照婦人的丈夫所定的,在裁判官面前給錢。

23. 若是有別的害處,就要以命償命,

24.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
25. 以烙還烙,以創傷還創傷,以鞭打還鞭打。

26. 『人若擊打他奴僕的一隻眼、或使女的一隻眼,把眼打壞了,就要因他(她)眼的緣故、放他(她)自由。

27. 若打掉了他奴僕的一個牙、或使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(她)牙的緣故、放他(她)自由。

28. 『牛若牴觸了男人或女人、以至於死,那牛總要讓人拿石頭打死,牠的肉不能給人吃;牛的主人不必受罰。

29. 倘若那牛素來能牴觸人,牠主人又曾得過警告,竟不把牠拴著,以致牠觸死了男人或女人,那麼、那牛就要讓人拿石頭打死,牛主人也必須被處死。

30. 倘若給他定了贖價,他就必須照所給他定的、給錢來贖他的命。

31. 牛無論是牴觸了人的兒子,或是牴觸了人的女兒,都必須照這例辦他。

32. 牛若牴觸了人的奴僕或使女,必須將銀子三十舍客勒[註]大的「舍客勒」約等於一兩;小的約等於半兩給他們的主人,牛也必須用石頭打死。

33. 『人若把井敞開著,或是開掘了井而不遮蓋著,以致牛或驢掉在裏頭,

34. 井主要賠償,要拿銀子還給牛或驢的主人,死牲口可歸自己。

35. 人的牛若擊傷了他鄰舍的牛,以致於死,他們要把活牛賣了,將銀子平分;死牛也要平分。

36. 若知道這牛素來能牴觸人,主人竟不把牛拴著,他總要賠償,以牛還牛,死的可歸自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