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『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從所得為業產的地之中、把城市給利未人居住,也把城市四圍的牧場給利未人。
3. 城市要給他們居住,城外的牧場可以供應他們的牲口、跟活財物、和各樣動物。
4. 你們給利未人的城外牧場要從城牆根起、四圍往外量一千肘[註]七十子作「二千肘」。一肘約等於一呎半。
5. 要往城外量:東面二千肘,南面二千肘,西面二千肘,北面二千肘;城在當中;這要給他們做城外牧場。
6. 你們給利未人的城、其中要有六座逃罪城,讓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;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。
7. 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、共有四十八座,連城帶牧場、都要給他們。
8. 從以色列人的地業中、你們所要給的城、人多的支派要多給,人少的支派要少給: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的產業、把城給利未人。』
11. 就要給你們選擇幾座適當的城、給你們做逃罪城,讓殺人的、就是無意[註]或譯「錯誤」擊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。
12. 這些城可以做逃罪城,讓殺人者得以逃避贖業至親報仇的人,不至於死,等到他站在會眾面前受審判,然後決定。
14. 在約但河東邊、你們要撥出三個城,在迦南地那邊、你們也要撥出三個城,都要做逃罪城。
15. 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寄居的和寄住者做逃罪城,讓無意[註]或譯「錯誤」擊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。
16. 『倘若人用鐵器擊打人,以致那人死去,那就是故意殺人的;故意殺人的、必須被處死。
17. 人若手中拿著會打死人的石頭去擊打人、以致那人死去,那就是故意殺人的;故意殺人的、必須被處死。
18. 或是人手裏拿著會打死人的木器去擊打人,以致那人死去,那就是故意殺人的;故意殺人的、必須被處死。
19. 報血仇的要親自把那故意殺人的打死;遇見他的時候,就可以把他打死。
20. 人若因怨恨人而把人推倒,或是懷著惡意往人身上扔東西,以致那人死去,
21. 或是因仇恨用手擊打人,以致那人死去,那擊打人的必須被處死,他是故意殺人的;報血仇的遇見那故意殺人的,就可以把他打死。
22. 『人若沒有仇恨、突然將人推倒、或是沒有懷著惡意、而往人身上扔甚麼器物,
23. 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、用會打死人的石頭丟落在人身上,以致那人死去,實則與他無仇,也不是想法子要害他的;
24. 那麼、會眾就要按照這些典章在擊打人者與報血仇者之間審判是非。
25. 會眾要援救這殺人的脫離那報血仇者的手,也要使他返回他所逃進的逃罪城;他要住在城中,直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。
27. 報血仇的在逃罪城境界外遇著他,而報血仇的把那殺人的殺了,報血仇的是沒有流人血之罪的。
28. 因為殺人的應該住在逃罪城中、直到大祭司死了;大祭司死了以後,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產的地。
30. 『人擊殺人、必須憑著幾個見證人的口、那故意殺人的才可以被處決;若只有一個見證人作證控訴一個人,那人就不必被處死。
31. 故意殺人的就是犯死罪的、你們不可收贖價去代替他的命;他必須被處死。
32. 那逃到逃罪城的人、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、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前再來住本地。
33. 這樣,你們就不至於使你們所在之地成了俗汚,因為血能使地成了俗汚;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,非流那殺人者的血,那地之被血染就不能得潔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