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第 10 章

1. 亞倫拿答亞比戶,各取己鼎,置火與香,以獻耶和華,然所獻者,乃不聖之火,非耶和華所命,

2. 火自耶和華前而出,焚燬二人,死於耶和華前,

3. 摩西亞倫曰,此乃耶和華所諭云,近我者必以我爲聖,我在民前,必得其榮,亞倫默然,

4. 摩西亞倫烏薛米沙利以利撒反曰,爾曹來前,舁爾親屬,出聖所,至營外,

5. 二人乃前,舁尸營外,不解其衣,循摩西所命,

6. 摩西亞倫,及其子以利亞撒以他瑪曰,毋披爾髮,毋裂爾衣,免爾死亡,並免耶和華怒及會衆,惟爾之兄弟以色列全家,可爲耶和華所燃之火哀悼,

7. 爾曹毋出會幕,免爾死亡,蓋耶和華之膏在爾身,乃遵摩西之命而行。

8. 耶和華諭亞倫曰,

9. 爾與爾子入會幕時,清酒醇醪勿飲,免爾死亡,此爲永例,歷世弗替,

10. 俾爾得以區別聖與不聖,潔與不潔,

11. 且以耶和華所諭摩西之典章,訓迪以色列族。

12. 摩西亞倫,及其尚存之子以利亞撒以他瑪曰,獻耶和華之火祭中,素祭之餘,乃爲至聖,當食於壇旁,毋置酵,

13. 必在聖地食之,獻耶和華之火祭中,此爲爾及子孫所應得,我所奉之命如此,

14. 所搖之腔,所舉之腿,爾及子女必在潔地食之,以色列族所獻酬恩之祭,此爲爾及子孫所應得,

15. 人獻脂爲火祭,當與所舉之腿,所搖之腔同獻,搖於耶和華前,以爲搖祭,後則歸爾,及爾子孫得之,著爲永例,循耶和華所命。

16. 贖罪之山羊,摩西索之,知已燔矣,則怒亞倫二子以利亞撒以他瑪

17. 曰,贖罪之牲,既爲至聖,曷不食之於聖所,蓋賜之於爾,以任民愆,代爲贖罪於耶和華前,

18. 其血未入聖所,固當食牲於聖地,循我所命,

19. 亞倫對曰,今日彼獻贖罪祭與燔祭於耶和華前,我遭斯事,如食贖罪之牲,豈見悅於耶和華乎,

20. 摩西聞是言而善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