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告亞倫及其子云,當於以色列族所獻我之聖物,自爲區別,免凟我聖名,我乃耶和華也,
3. 當語之曰,凡爾歷世子孫,有蒙不潔,而近以色列族所獻耶和華之聖物,必絕於我前,我乃耶和華也,
4. 凡亞倫子孫患癩,或白濁,不可食聖物,待潔則可,或緣尸而蒙不潔,或夢遺之人,
6. 凡若此者,爾如捫之,必蒙不潔,迨夕乃免,苟非洗濯其身,勿食聖物,
9. 當守我誡命,免爲汚所玷,負罪而死,蓋我乃耶和華,使之成聖也,
13. 如爲嫠,或爲夫所棄,無子而大歸父家,與少時無異,則父所食者,亦得食之,惟外人不可,
18. 告亞倫及其子,與以色列族云,凡以色列族,曁其中之賓旅,或爲償願,或出樂輸,以獻燔祭,
19. 冀蒙悅納,則必取牛,或綿羊,或山羊,惟牡是尚,純全無疵,
21. 如獻酬恩祭於耶和華,或爲償願,或出樂輸,無論牛羊,必務純全,厥體無疵,始蒙悅納,
22. 凡瞽目,毀傷,損缺,瘡瘍,疥癬,創瘢,俱勿奉於耶和華,勿獻於壇以爲火祭,
23. 牛羊肢體不均,或有損缺,若出樂輸而獻,則可,以之償願而獻,則不蒙悅納,
24. 外腎或損,或傷,或破,或被閹割者,勿獻於耶和華,在爾所居之地,勿行閹割,
25. 外人奉此,爾勿受之,獻爲神之食,蓋體毀傷而有疵者,不蒙悅納。
27. 凡犢,或綿羊山羊之羔,既字必偕母七日,越至八日,可獻於耶和華,以爲火祭,始蒙悅納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