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第 27 章

1. 耶和華諭摩西曰,

2. 以色列族云,以人許願,俾歸耶和華,則必估其價,

3. 循聖所權衡,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,男五十舍客勒,

4. 女三十舍客勒,

5. 自五歲至二十歲者,男二十舍客勒,女十舍客勒,

6. 自一月至五歲者,男五舍客勒,女三舍客勒,

7. 自六十歲以上者,男十五舍客勒,女十舍客勒,

8. 倘其人貧乏,不能如價,則宜攜至祭司前,祭司視其力以估之。

9. 如以可獻之牲畜,許於耶和華,則必以爲聖,

10. 美惡毋相易,如以此易彼,則所許所易者,俱必爲聖,

11. 如所許者,爲不潔之畜,不堪以獻耶和華,則必置之祭司前,

12. 祭司估其價,或美或惡,依其所估而定,

13. 如欲贖之,必於所估之價,加五分之一。

14. 如以第宅區別爲聖,歸於耶和華,祭司必估其價,或美或惡,依其所估而定,

15. 如欲贖之,必於所估之價,加五分之一,宅則歸己。

16. 如以爲業之田區別爲聖,歸於耶和華,當視播種之多寡,以估其價,播大麥一賀梅爾者,價值五十舍客勒,

17. 如其獻田自禧年始,則爾所估之價爲定,

18. 如其獻田在禧年後,則祭司必核其後至禧年之歲月,以減其價,

19. 如獻田者自欲贖之,當於所估之價,加五分之一,田則歸己,

20. 如不贖之,或鬻於他人,則不可復贖,

21. 禧年既屆,必以其田歸耶和華爲聖,如永獻之地然,而爲祭司之業,

22. 如以所購於人,非其所受爲業之田,獻於耶和華爲聖,

23. 則祭司必依爾所估之價,視禧年之遠近而定,是日彼以其金,歸於耶和華爲聖,

24. 迨至禧年,田歸鬻者,卽其原主,

25. 凡爾所估之價,必循聖所權衡,二十季拉爲一舍客勒,

26. 惟首生之畜,或牛或羊,既歸耶和華爲聖,不得再獻,乃屬於耶和華也,

27. 若爲不潔之畜,則必贖之,依爾所估之價,加五分之一,如其不贖,則依所估而鬻之。

28. 凡獻於耶和華之物,無論人畜田畝,俱不得鬻,亦不得贖,凡所獻者,乃爲至聖,屬於耶和華,

29. 凡當滅者,不可復贖,必致之死。

30. 凡土所產,無論地之穀,樹之果,什一歸諸耶和華,是爲聖物,

31. 所應輸之什一,人欲贖之,必加五分之一,

32. 牛羊過於杖下者,必以什一歸諸耶和華爲聖,

33. 或美或惡,毋庸察,亦毋庸易,如其易之,則二者俱爲聖,不得復贖,

34. 以上所載,乃耶和華在西乃山,諭摩西以色列族之誡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