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第 4 章

1. 耶和華諭摩西曰,

2. 以色列族云,如有人誤干耶和華之命,爲所不當爲,

3. 如受膏之祭司干罪,貽害於民,則必緣其所犯之罪,取純全之牡犢,獻於耶和華,爲贖罪之祭,

4. 牽犢至會幕門,按手其首,宰於耶和華前,

5. 受膏之祭司,當取犢血入會幕,

6. 染指其中,在耶和華前,對聖所之㡘而灑者七,

7. 復取血少許,釁於會幕內耶和華前香壇之角,傾餘血於會幕門祭壇之基,

8. 取贖罪犢之脂,卽蓋臟及腸間之脂,

9. 腰間二腎與其脂,及肝網,宜悉取之,

10. 如獻牛爲酬恩之祭,而取其脂然,祭司焚之於壇,

11. 犢之皮肉首腿,與臟及矢,

12. 全體攜出營外,至潔清之地,棄灰之所,置於柴,爇以火,棄灰焚犢,必在一處。

13. 以色列會衆誤干耶和華之命,爲所不當爲,以取罪戾,而不自知,

14. 厥罪既顯,會衆必獻牡犢,爲贖罪之祭,牽至會幕,

15. 會之長老,必於耶和華前,按手其首而宰之,

16. 受膏之祭司,當取犢血入會幕,

17. 染指其中,在耶和華前,對㡘而灑者七,

18. 復取血少許,釁於會幕內耶和華前香壇之角,傾餘血於會幕門祭壇之基,

19. 悉取其脂,焚之於壇,

20. 如獻犢爲贖罪之祭然,如是祭司爲之贖罪,乃蒙赦宥,

21. 攜犢營外,爇之以火,如前所焚之犢然,此會衆贖罪之祭也。

22. 如民長誤干其耶和華之命,爲所不當爲,以取罪戾,

23. 自知其過,必獻牡山羊,純全無疵,

24. 按手其首,宰於耶和華前,在宰燔祭犧牲之處,此贖罪之祭也,

25. 祭司必以指取血,釁於祭壇之角,傾餘血於壇基,

26. 焚脂於壇,如焚酬恩祭牲之脂然,如是祭司爲之贖罪,乃蒙赦宥。

27. 如有庶民誤干耶和華之命,爲所不當爲,以取罪戾,

28. 自知其過,必緣所犯,獻牝山羊,純全無疵,爲贖罪之祭,

29. 按手其首,宰於燔祭之所,

30. 祭司必以指取血,釁於祭壇之角,傾餘血於壇基,

31. 悉取其脂,如取酬恩祭牲之脂然,祭司焚之於壇,以爲馨香,奉於耶和華,如是祭司爲之贖罪,乃蒙赦宥。

32. 如獻綿羊之羔,爲贖罪之祭,必取牝者,純全無疵,

33. 按手其首,宰於燔祭之所,爲贖罪之祭,

34. 祭司必以指取血,釁於祭壇之角,傾餘血於壇基,

35. 悉取其脂,如取酬恩祭牲之脂然,祭司焚之於壇,在耶和華火祭之上,如是祭司爲之贖罪,乃蒙赦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