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耶和華諭亞倫曰,人若干犯聖所,爾及子孫宗族,必負其罪,爾及子孫,爲祭司而溺職,亦必負其罪,
2. 可攜爾兄弟,卽屬汝祖利未支派者,偕汝而供役事,惟爾及子孫,宜在法幕前,
3. 彼爲爾服役,且守會幕,惟不可近聖所之器皿及壇,免其與爾俱致死亡,
6. 我於以色列族中,已取爾兄弟利未人歸耶和華,今賜於汝,以供會幕役事,
7. 爾及子孫,宜守祭司之職,壇前㡘內,供其役事,我以祭司之職畀爾,外人近前,必致之死。
8. 耶和華諭亞倫曰,所獻之舉祭,卽以色列族區別爲聖之物,我付爾守之,緣爾受膏,是物歸爾,爰及子孫,著爲永例,
9. 凡奉我之素祭,贖罪祭,補過祭,其中不焚以火者,皆爲至聖,必歸於爾,爰及子孫,
11. 以色列族所獻舉祭搖祭之禮物,咸爲爾有,我賜於汝,爰及子女,家中凡爲潔者,可得而食,著爲永例,
12. 油與葡萄酒,及穀之嘉者,所獻於耶和華初稔之物,我以錫爾,
13. 其地初稔之物,所獻於耶和華者,俱歸諸爾,家中凡爲潔者,可得而食,
15. 凡初胎男子,首生牡畜,奉於耶和華者,皆必歸爾,惟首生之男必贖,首生不潔之畜亦必贖,
16. 其中所當贖者,誕已彌月贖之,其價依爾所估,五舍客勒,循聖所權衡,一舍客勒,卽二十季拉,
17. 首生之牛,綿羊,山羊,俱爲聖物,毋贖之,以其血灑於壇,焚其脂,以爲馨香之火祭,奉於耶和華,
19. 凡以色列族所獻聖物之中,奉於耶和華之舉祭,我錫於爾,及爾子女,著爲永例,此於耶和華前,爲爾及裔所立之鹽約,
20. 耶和華諭亞倫曰,爾於以色列人境內,不得有產有業,在以色列族中,我爲爾之業,爾之產。
21. 我於以色列族之土產,什取其一,以錫利未人,爲其供役會幕之值,
23. 利未人供役於會幕,如有干犯,必負其罪,著爲永例,歷世弗替,於以色列族中,不得業產,
24. 以色列人什輸其一,獻於耶和華爲舉祭者,我賜於利未人爲業,故曰,彼不得業於以色列中也。
26. 告利未人云,爾得以色列族所輸之什一,我所錫爾爲業者,必於其中,復取什一,以爲舉祭,獻於耶和華,
28. 爾自以色列族所得之什一,當復取其什一,獻於耶和華,使獻耶和華之舉祭,歸祭司亞倫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