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記第 35 章

1. 在摩押平原,約但河濱,耶利哥相對之處,耶和華諭摩西曰,

2. 命以色列族於其所得之業,以邑與郊予利未人,

3. 其邑爲民居處,其郊爲置牛羊牲畜物產之所,

4. 所予利未人者,邑垣而外,四周一千肘爲郊,

5. 邑外之地,東西南北,各量二千肘,邑在其中,此卽邑之郊也,

6. 所予利未人之邑,其中有逃城六,使誤殺人者可遁於彼,此外又予邑四十有二,

7. 所予利未人之邑與郊,共四十有八,

8. 以色列族所得之業,必視邑之多寡,以予利未人,邑多則所予者多,邑寡則所予者寡,各循所得之業而予焉。

9. 耶和華諭摩西曰,

10. 告以色列族云,汝渡約但,入於迦南,

11. 必簡邑爲逃城,使誤殺人者可遁於彼,

12. 此邑爲避復仇者之所,俾誤殺人者不致死亡,俟見鞫於會衆,

13. 逃城必有其六,

14. 約但東三,迦南地三,

15. 此六邑,爲以色列族,及旅於其中者之避所,凡誤殺人者,可遁於彼,

16. 若以鐵器擊人至死,是爲故殺,故殺人者殺毋赦,

17. 若以石擊人至死,是爲故殺,故殺人者殺毋赦,

18. 若以木器擊人至死,是爲故殺,故殺人者殺毋赦,

19. 故殺人者,復仇者必殺之,遇卽殺之,

20. 若蓄怨而仆人,或潛伏而以物擲人至死,

21. 或因憾而手擊人至死,是爲故殺,故殺人者殺毋赦,復仇者遇卽殺之,

22. 如無釁隙,而猝然刺人,或非潛伏,而以物擲人,

23. 或未之見,而以石擲人至死,本非結讎,亦非加害,

24. 則會衆必於殺人復仇者之間,循例而剖析,

25. 救誤殺人者,脫於復仇者之手,使遁逃城以居,待受聖膏之祭司長終焉,

26. 如誤殺人者出逃城之境,

27. 復仇者在邑外,遇而殺之,則無流血之罪,

28. 緣彼當居逃城,待祭司長死,祭司長既死,殺人者返其故土可也,

29. 於爾所居之地,此爲律例,歷世弗替,

30. 故殺人者,有人爲證,必殺毋赦,但證人惟一則不可,

31. 故殺人者,不得以金贖其命,必殺毋赦,

32. 遁於逃城者,祭司長未死之先,不可取其贖金,使歸故土,

33. 如是,則不汚爾所居之地,蓋流人血,乃汚其地,非流殺人者之血,則無以潔之,

34. 我耶和華居以色列族中,勿汚爾土,我所處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