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 23 章

1. 外腎受傷,與被閹者,不得入耶和華會,

2. 姦生之子,雖至十世,亦不得入耶和華會。

3. 亞捫人,摩押人,不得入耶和華會,凡屬斯族者,雖歷十世,至於永遠,亦不得入耶和華會,

4. 因爾昔出埃及,彼不以餅與水,迎爾於途,且買米所波大米之比奪人,比珥巴蘭詛爾,

5. 惟爾耶和華愛爾,不聽巴蘭,變詛爲祝,

6. 緣此,爾畢生勿求其平安,祈其利達。

7. 勿憾以東人,以其爲爾同族,勿憾埃及人,以爾曾旅其地,

8. 彼之子孫,至於三世,可入耶和華會。

9. 爾出列營攻敵,宜戒諸惡,

10. 若有夜間遺洩,以致不潔,則當出營,

11. 薄暮以水濯身,日入乃入,

12. 營外必有一所,

13. 器中有鍬,在外遺矢,必先掘土,反身而掩之,

14. 蓋爾耶和華行於營中,以拯爾曹,付敵於爾,故營必潔,免其見有穢物,與爾相離。

15. 僕逃主投爾,勿反於其主,

16. 於爾邑中,隨其所欲而居,勿虐待之。

17. 以色列女中不可有娼妓,男中不可有孌童,

18. 娼妓之值,犬類之價,勿入爾耶和華室以酬願,皆爲其所惡也。

19. 以金與糧,及凡生利之物,貸於同儕,勿取其利,

20. 取於外族則可,於同儕則不可,如是在爾所據之地,爾耶和華必於凡爾所爲,錫以福祉。

21. 許願於爾耶和華,償之勿遲,彼必討之於爾,若不償之,則爲有罪,

22. 不許願,則無罪,

23. 言出於口,則必行之,循其所許,樂輸於爾耶和華者。

24. 入人之葡萄園,任意飽啖其果則可,盛之於器則不可,

25. 入人禾稼,手摘其穗則可,刈之以鐮則不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