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耶戶七年,約阿施卽位,在耶路撒冷爲王,歷四十年,其母名西比亞,別是巴人也,
4. 約阿施謂諸祭司曰,凡輸入耶和華室,區別爲聖之物,所值通用之金,或各人所估身價之金,或從心所願,輸於耶和華室之金,
7. 故約阿施王召大祭司耶何耶大,與衆祭司,謂之曰,殿宇破壞,胡不修葺,今而後,勿復受相識者之金,宜出此金,修葺殿宇之破壞,
9. 惟祭司耶何耶大取一匱,鑿孔於蓋,置諸壇側,在入耶和華室之右,凡輸耶和華室之金,守門之祭司咸納於其中,
10. 匱中金多,則王之繕寫與祭司長至,將耶和華室所得之金,核而封之,
11. 以所權之金,付於督耶和華室之工作者,轉予建造之木工及匠役,
12. 又予瓦工石工,復購材木,及鑿成之石,以修葺耶和華室之破壞,並爲一切修室之用,
13. 惟所輸耶和華室之金,不以製耶和華室中之銀杯剪盂角,及諸金銀器皿,
15. 以金付於督理,轉予工匠,不與核算其數,因其行事誠實也,
18. 猶大王約阿施,以其祖父猶大王約沙法,約蘭,亞哈謝,所區別之物,與己所獻爲聖之物,及耶和華室與王宮府庫,所有之金,悉饋亞蘭王哈薛,哈薛乃去耶路撒冷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