尼希米記第 5 章

1. 維時,民與其婦號呼,怨其同宗猶大人,

2. 或曰,我及子女人多,當得穀食之以生存,

3. 或曰,我質田畝,葡萄園,及第宅,因饑饉以得穀,

4. 或曰,我以田畝,及葡萄園,貸金納王之稅,

5. 我身如人之身,我子如人之子,今使子女爲奴,我中已有數女爲婢,欲免此而無力,蓋我之田畝葡萄園,爲人所有,

6. 我聞民之號呼,及其所言,則怒甚,

7. 中心籌畫,責顯者及民長曰,爾於同宗索利,我遂集大會以攻之,

8. 謂之曰,我同宗猶大人鬻於異邦,我儕盡力贖之,爾曹乃鬻同宗,且鬻於我儕耶,彼衆默然,無詞以對,

9. 我又曰,爾曹所爲不善,爾之行事,不當寅畏我之,免我敵諸國之謗乎,

10. 我與同宗及僕,亦以金穀貸民,求爾與我,免其利息,

11. 今請以其田疇,葡萄園,橄欖園,及第宅,並所取金穀酒油百一之利,悉反之,

12. 衆曰,我必反之,不取於彼,咸遵爾言,我遂召祭司至,使衆發誓,踐其所許,

13. 我則振衣曰,凡不踐其言者,願如是振之,俾離家室,及其職業,使之匱乏,會衆曰,阿們,遂頌讚耶和華,民依所許而行,

14. 自我被立爲猶大方伯,於亞達薛西王二十年,至三十二年,共十二年,我與同宗,未食方伯之祿,

15. 前方伯責民供億,日索糈糧與酒,銀四十舍客勒,僕從亦從而挾制之,我寅畏不行是,

16. 惟志於建垣,不置田畝,我之僕從,咸集操作,

17. 除自四周異邦而來之人外,有猶大人及有司,百五十人,與我同席而食,

18. 日備牡牛一,肥羊六,亦備禽類,十日一次,備各品之酒,雖然,仍不求方伯之祿,因斯民役重故也,

19. 歟,我爲斯民所施行者,求爾垂念,而施恩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