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8. 餘民,祭司,利未人,司閽者,謳歌者,尼提甯人,及與異邦人絕交,從神律者,各偕妻孥,凡有知識聰明者,
29. 皆從同宗顯者,發誓設詛,必遵神僕摩西所傳神之律,守我主耶和華一切誡命,律例典章,
31. 如斯土之民於安息日,攜貨物糧食而鬻之,我儕於安息日,或聖日,必不購之,每屆七年,休息土壤,貸金者豁免之,
32. 我亦定例,每歲各輸金一舍客勒三分之一,供我神室中之役,
33. 如陳設之餅,日獻之素祭燔祭,安息日,月朔,節期之祭,與聖物,以色列族之贖罪祭,及我神室中諸用,
34. 我儕祭司利未人及庶民,掣籤,各依宗族,歲定厥期,獻柴於我神室,焚於我神耶和華壇,循律所載,
35. 又定厥例,歲攜初登之土產,始實之樹菓,薦於耶和華室,
36. 以我初胎之男,首生之牛羊,奉於我神室,給其中供職之祭司,循律所載,
37. 新麥之屑,與舉祭,諸樹之菓,及酒油,納諸祭司,貯於我神室之府庫,取田所產,什一以奉利未人,蓋利未人於我所居諸邑,得其物產之什一,
38. 利未人取什一時,亞倫子孫爲祭司者,當有一人與俱,利未人自所得什一中,復取其什一,攜入神室,貯於府庫,
39. 以色列族及利未人,當攜穀酒油爲舉祭,至藏聖所器皿之屋,卽供職之祭司,司閽者,謳歌者,所居之處,我儕必不棄我神室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