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萬軍之耶和華曰,如爾不聽,不置於心,歸榮我名,我必降詛於爾,詛爾福祉,我已詛之,以爾不置於心也,
3. 我必斥爾之種子,以爾犧牲之糞,塗於爾面,爾與斯糞,同被移徙,
4. 爾則知我傳斯命於爾,乃堅我與利未所立之約,萬軍之耶和華言之矣,
5. 我與利未立約,賜以生命平康,使之寅畏,彼則敬我,寅畏我名,
6. 其口存眞實之法律,其脣無不義,彼以和平正直,偕我而行,俾多人轉離其罪愆,
7. 祭司之脣,宜存智識,人當求法律於其口,以其爲萬軍耶和華之使也,
8. 惟爾偏離其道,俾多人躓於法律,利未之約,爾亦爽之,萬軍之耶和華言之矣,
9. 因爾未守我道,在於法律,偏以待人,故我使爾成爲可厭,衆民所鄙。
10. 我儕非共一父乎,非一神所造乎,胡爲昆弟相欺,侮我列祖之約,
11. 猶大曾行詭詐,在以色列與耶路撒冷中,有行可憎之事,蓋猶大侮耶和華所悅之聖潔,娶事異神之女,
12. 凡行此之人,或巡邏者,或應答者,及獻祭於萬軍之耶和華者,耶和華必絕之於雅各幕中,
13. 爾復有所行,卽使哀哭,歎息涕泣,遍於耶和華之壇,致耶和華不復顧爾禮物,不由爾手樂納之也,
14. 惟爾曰,奚爲哉,乃因耶和華在爾與爾少時之妻間爲證,彼雖爲爾伉儷,盟約之妻,而爾以詐僞待之,
15. 神生氣雖有餘裕,祇造一人,何以惟一,乃求聖裔耳,故當謹守爾心,勿以詐僞待少時之妻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