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如人或闻或知其事,能为其证,既闻召为确证,而不以告,于是有罪,必任厥咎,
2. 如扪野兽六畜昆虫不洁之尸,以致自污,而不自知,则为有罪,
3. 如扪人之不洁,而不自知,无论所污若何,迨及知之,则为有罪,
4. 如人造次发誓,行善行恶,而不自知,无论所誓何若,迨及知之,则为有罪,
6. 因其所犯之罪,必携牝羊,或羔羊或山羊,以为补过赎罪之祭,献于耶和华,祭司代为赎罪,
7. 如其资财,不足备羔,则必缘其所犯之罪,携鸤鸠二,或雏鸽二,诣耶和华前,一为赎罪之祭,一为燔祭,
8. 携至祭司,祭司先献其一,为赎罪之祭,扭去其首,弗剖其体,
10. 后复献其一,以为燔祭,循其常例,祭司代为赎罪,乃蒙赦宥,
11. 如其资财,不足备鸤鸠,或雏鸽,则献细面伊法十分之一,为赎罪之祭,勿置油,勿加乳香,盖为赎罪之祭,
12. 携至祭司,祭司取其一撮,以为记志,焚之于坛,在耶和华火祭之上,是为赎罪之祭,
13. 若犯以上数罪之一,祭司代为赎罪,乃蒙赦宥,祭物之余,悉归祭司,若素祭然。
15. 如人于献耶和华之圣物,偶有差失,致获罪愆,则必献补过之祭于耶和华,卽牡绵羊之一,纯全无疵,循圣所权衡,依尔所估之价,几舍客勒,以补其过,
16. 于圣物之差失,必偿所缺,加五分之一,携至祭司,祭司取羊,代为赎罪,乃蒙赦宥。
17. 如人犯罪,干耶和华之命,为所不当为,虽出无意,亦为有过,必任其咎,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