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如人获罪,干犯耶和华,于受讬,贸易而欺人,或窃物,或虐邻,
4. 既已获罪有咎,必以所窃取,所虐取,所受讬,所拾遗,及所诳言发誓而据之物,悉反诸人,
6. 且以牡绵羊,纯全无疵,依尔所估之价,携至祭司,献于耶和华,为补过之祭,
9. 命亚伦及其子云,燔祭之例如左,燔祭在坛,焚之以柴,通宵达旦,火必常燃,
10. 祭司衣枲衣,亦服枲裈,以蔽下体,取燔祭火烬之灰,置于坛侧,
12. 坛火常燃不灭,每旦祭司爇柴,胪陈燔祭于上,且焚酬恩祭牲之脂,
15. 取其细面一撮,与油,及所有之乳香,焚之于坛,以为记志,而作馨香,奉于耶和华,
16. 素祭之余,亚伦及其子当食之,在圣地会幕场食之,炊之毋和以酵,
17. 献我之火祭中,此为彼之所应得,是为至圣,如赎罪补过之祭然,
18. 凡献我之火祭,亚伦子孙诸丁男,得而食之,此乃永例,历世弗替,凡扪斯祭者,必成为圣。
20. 亚伦受膏之日,与其子孙当献之祭如左,细面伊法十分之一,为常献之素祭,晨奉其半,暮奉其半,
21. 和以油,炊以釜,厥油既浸,擘之献为素祭,而作馨香,奉于耶和华,
22. 亚伦子孙中,有代亚伦受膏为祭司者,必献是祭,焚之务尽,以奉耶和华,此为永例,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