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记第 7 章

1. 补过之祭,其例如左,此祭至圣,

2. 于宰燔牲之处,宰补过之牲,祭司必以其血沃于坛之四周,

3. 献其所有之脂,其尾及盖脏之脂,

4. 腰间二肾与其脂,及肝网,宜悉取之,

5. 祭司焚之于坛,以为火祭,奉于耶和华,是为补过之祭,

6. 此物至圣,惟祭司诸丁男可食之,在圣地食之,

7. 补过之祭,与赎罪之祭同,其例维一,代为赎罪之祭司,俱必得之,

8. 祭司为人献燔祭,可得其牲之皮,

9. 凡素祭以炉烤,以釜炊,以铛制者,俱归献之之祭司,

10. 凡素祭或和油与否,必归亚伦子孙,而均分之。

11. 献耶和华酬恩之祭,其例如左,

12. 如因感谢而献,则以和油无酵之饼,抹油无酵之薄饼,与浸油之细面饼,随同牺牲献之,

13. 因感谢而献酬恩祭,亦当同献有酵之饼,

14. 由所献之饼中,各取其一,献于耶和华为举祭,归于洒酬恩祭牲血之祭司,

15. 因感谢而献之酬恩祭牲,其肉必于是日食之,勿留于明日,

16. 如所献之祭,或以偿愿,或出乐献,必于是日食之,其余明日亦可食,

17. 祭肉之余,留至三日,必爇以火,

18. 如于三日而食酬恩祭肉,则其祭不见纳,于献者亦不得为祭,乃为可憎之物,食之者必任其咎,

19. 祭肉为秽物所触,则不得食,必爇以火,祭肉惟清洁者可食,

20. 人蒙不洁,而食归耶和华之酬恩祭肉,必绝于民中,

21. 如人扪不洁,或不洁之人,或不洁之兽,或不洁可憎之物,而食归耶和华之酬恩祭肉,必绝于民中。

22. 耶和华谕摩西曰,

23. 以色列族云,牛与绵羊山羊,其脂均勿食,

24. 或自毙,或为兽所裂之畜,其脂可供他需,惟不可食,

25. 献耶和华为火祭之牲,有食其脂者,必绝于民中,

26. 于尔所居之处,或禽或兽,其血均勿食,

27. 凡食血者,必绝于民中,

28. 耶和华谕摩西曰,

29. 以色列族云,凡献酬恩之祭于耶和华,必由所献之中,取其归耶和华者而奉之,

30. 手奉耶和华之火祭,卽脂与腔,摇于耶和华前,以为摇祭,

31. 祭司必焚脂于坛,腔则归亚伦,及其子孙,

32. 酬恩祭中,以右腿与祭司,以为举祭,

33. 亚伦子孙,献酬恩祭牲之血与脂者,必得右腿,

34. 以色列族所献酬恩之祭,我取所摇之腔,所举之腿,锡于祭司亚伦,及其子孙,着为永例。

35. 亚伦及其子,受膏立为祭司,奉事耶和华时,

36. 耶和华命以色列族,于火祭中,以此赐亚伦,及其子孙,为其所应得者,历世弗替,

37. 燔祭,素祭,赎罪之祭,补过之祭,区别任职之祭,酬恩之祭,其例如此,

38. 乃耶和华在西乃山所谕摩西,于西乃野所命以色列族献于耶和华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