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六日间,宜操作,至七日,乃安息,是为圣会,无论何工,俱勿作,在尔所居之处,必守是日为耶和华之安息日,
6. 是月之望,为除酵节,以奉事耶和华,当食无酵饼,历至七日,
8. 此七日间,日献火祭于耶和华,越至七日,亦有圣会,毋作苦。
10. 告以色列族云,尔至我所赐尔之地,获田所产,必取初实之谷一束,奉于祭司,
12. 摇谷之日,必取一岁之牡羔,纯全无疵,以为燔祭,献于耶和华,
13. 和油之细面伊法十分之二,以为素祭,献于耶和华,为馨香之火祭,酒一欣四分之一,以为灌祭,
14. 此日之先,未献斯祭于耶和华,饼与烘谷新穗,毋食,在尔所居之处,着为永例,历世弗替。
16. 于安息日之翌日,计至五旬,献素祭于耶和华,以荐其新,
17. 自尔居所,取细面伊法十分之二,和以酵,制饼二,以为初实之摇祭,献于耶和华,
18. 随饼而献一岁之羔七,纯全无疵,牡犊一,牡绵羊二,与其素祭灌祭,悉燔之,以为馨香之火祭,奉于耶和华,
19. 又献牡山羊一,为赎罪祭,一岁之牡绵羊羔二,为酬恩祭,
20. 祭司取此,与初实之麦所作之饼,以为摇祭,摇于耶和华前,是物于耶和华为圣,必归祭司,
21. 是日必宣告有圣会,毋作苦,在尔所居之处,着为永例,历世弗替,
22. 获田所产,勿刈其隅,勿拾所遗,当留于贫乏及宾旅,我乃耶和华,尔之神也。
24. 告以色列族云,七月之朔,当守安息日,必有圣会,吹角为记,
27. 七月十日,为赎罪之期,必守为圣会,当苦其心,献火祭于耶和华,
28. 是日乃赎罪之期,无论何工,俱勿作,而赎尔罪于尔神耶和华前,
31. 是日无论何工,俱勿作,在尔所居之处,着为永例,历世弗替,
32. 当守是日为肃安息日,而苦其心,是月九日薄暮,至明日薄暮,守为安息日。
34. 告以色列族云,七月之望,为耶和华守构庐之节期,历至七日,
36. 此七日间,日献火祭于耶和华,越至八日,亦为圣会,必献火祭于耶和华,斯为肃会,毋作苦。
37. 上所言者,乃耶和华之节期,必宣告为圣会,献火祭,燔祭,素祭,灌祭,及他祭于耶和华,各依日之所宜,
38. 此在耶和华之安息日,与偿愿乐输,及献耶和华他祭品之外。
39. 七月之望,田畴所产,敛藏既毕,必守耶和华之节期,历至七日,首日为肃安息,八日亦为肃安息,
40. 首日必取佳木之果,椶树之条,茂树之枝,溪旁之柳,欣喜欢忭于尔神耶和华前,历至七日,
41. 每岁七月间,必守此节七日,以奉事耶和华,着为永例,历世弗替,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