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记第 22 章

1. 尔见昆弟之牛羊,迷于歧路,勿佯为不见,必反之于昆弟,

2. 如昆弟离尔远,或不相识,则牵之归,留于尔家,待其求之,然后反之,

3. 其驴其衣,凡昆弟所失之物,为尔所得,俱必如是反之,勿佯为不见,

4. 尔见昆弟之牛驴,踬于途间,勿佯为不见,必助其主起之。

5. 女勿衣男衣,男勿衣女衣,凡行此者,乃尔耶和华所恶也。

6. 途间如遇鸟巢,在树在地,有雏有卵,母鸟伏之,不可母子兼取,

7. 必纵其母,惟取其雏,则可纳福,且以延年。

8. 尔建新室,其顶必环以堞,免人堕落,流血之罪,归于尔家,

9. 葡萄园中,勿播二种,若然,则种之所产,园之所出,俱为圣物。

10. 勿以牛驴并耕,

11. 勿衣麻毛杂织之衣。

12. 所披之衣,当于四周,缘之以䍁。

13. 人若娶妻,同室后而恶之,

14. 谤以恶事,加以恶名,曰,我娶此女,与之同室,见非童贞,

15. 女之父母,必携童贞之据,至邑门长老前,

16. 其父告曰,我以女适此人,而为其所恶,

17. 谤以恶事,谓非童贞,然我女诚童贞,确据在此,遂展其布于长老前,

18. 长老必执其人而责之,

19. 罚金一百,予女之父,因加恶名于以色列处女故也,使女仍为其妻,毕生不休,

20. 如所告属实,童贞无据,

21. 乃行不端于以色列中,在父家为妓,则必携女至父家门,邑人以石击之致死,以除恶于尔中。

22. 人与有夫之妇同寝,为人所见,则奸夫淫妇俱致之死,以除恶于以色列中,

23. 处女受聘于人,而他人遇于邑中,与之苟合,

24. 其女既在邑中,而不呼号,其男玷辱他人之妻,则必携至邑门,俱以石击毙之,以除恶于尔中,

25. 人遇受聘之女在田,强之苟合,则独杀淫女之人,

26-27. 女无当死之罪,不可惩之,人遇女于田,女呼号而无救,其事与攻杀邻里同,

28. 人遇未聘之女,强之苟合,为人所见,

29. 则淫女之人,必以金五十,予女之父,既辱是女,必娶为妻,毕生不休。

30. 勿烝父之继室,勿辱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