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记第 23 章

1. 外肾受伤,与被阉者,不得入耶和华会,

2. 奸生之子,虽至十世,亦不得入耶和华会。

3. 亚扪人,摩押人,不得入耶和华会,凡属斯族者,虽历十世,至于永远,亦不得入耶和华会,

4. 因尔昔出埃及,彼不以饼与水,迎尔于途,且买米所波大米之比夺人,比珥巴兰诅尔,

5. 惟尔耶和华爱尔,不听巴兰,变诅为祝,

6. 缘此,尔毕生勿求其平安,祈其利达。

7. 勿憾以东人,以其为尔同族,勿憾埃及人,以尔曾旅其地,

8. 彼之子孙,至于三世,可入耶和华会。

9. 尔出列营攻敌,宜戒诸恶,

10. 若有夜间遗泄,以致不洁,则当出营,

11. 薄暮以水濯身,日入乃入,

12. 营外必有一所,

13. 器中有锹,在外遗矢,必先掘土,反身而掩之,

14. 盖尔耶和华行于营中,以拯尔曹,付敌于尔,故营必洁,免其见有秽物,与尔相离。

15. 仆逃主投尔,勿反于其主,

16. 于尔邑中,随其所欲而居,勿虐待之。

17. 以色列女中不可有娼妓,男中不可有娈童,

18. 娼妓之值,犬类之价,勿入尔耶和华室以酬愿,皆为其所恶也。

19. 以金与粮,及凡生利之物,贷于同侪,勿取其利,

20. 取于外族则可,于同侪则不可,如是在尔所据之地,尔耶和华必于凡尔所为,锡以福祉。

21. 许愿于尔耶和华,偿之勿迟,彼必讨之于尔,若不偿之,则为有罪,

22. 不许愿,则无罪,

23. 言出于口,则必行之,循其所许,乐输于尔耶和华者。

24. 入人之葡萄园,任意饱啖其果则可,盛之于器则不可,

25. 入人禾稼,手摘其穗则可,刈之以镰则不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