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尔神耶和华既灭诸族,以地锡尔,使尔继之,居于其邑,其室,
2. 则当于尔神耶和华所赐为业之地,区别三邑,
3. 以其所赐之地,分为三区,修筑道途,俾误杀人者可遁于彼,
4. 误杀人者遁于彼而得生,有定例焉,素无仇怨,而误杀人,
5. 如人结侣入林伐木,斫时斧脱于柯,中侣致死,其人必遁于斯邑而得生,
6. 免报复者,心急追之,以路遥远,及而杀之,然彼与见杀者,素无仇怨,罪不应死,
7. 故我谕尔区别三邑,
8-9. 我今所谕之命,尔果谨守,爱尔神耶和华,恒行其道,蒙尔神耶和华践其所誓尔祖之言,恢廓尔境,以所许赐尔祖之地锡尔,则必于三邑之外,别设三邑,
10. 免无辜之血,流于尔神耶和华所赐为业之地,流血之罪归尔,
11. 如人憾其邻里,伏而击之致死,逃于斯邑之一,
12. 其邑之长老,必遣人执之,付于报复者之手,而致之死,
13. 尔勿惜之,必除无辜之血于以色列中,俾尔获福。
14. 尔于尔神耶和华所赐之地,既得为业,则邻里之界址,前人所定者,毋得迁移。
15. 人有所犯,无论何罪,证者惟一,毋听之,必凭二三证者之言,以定其谳,
16. 如有妄证,起而罪人,
17. 讼者二人当就耶和华,立于当时之祭司士师前,
18. 士师详察,其证果伪,欲害昆弟,
19. 则必以其所欲加诸昆弟者,加乎其身,以除恶于尔中,
20. 他人闻之必惧,不复行此恶事,
21. 尔毋惜之,必以命偿命,目偿目,齿偿齿,手偿手,足偿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