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第 21 章

1. 永恆主對摩西說:『你要告訴亞倫子孫做祭司的說:人不可為了死人而在他族人中讓自己蒙不潔;

2. 除非為了骨肉的至親;母親、父親、兒女、弟兄、

3. 或是作處女的姐妹、未曾嫁人的至親,他才可以為了她而蒙不潔。

4. 但姐妹若嫁了人,他就不可為了她而蒙不潔[註]但姐妹若嫁了人,他就不可為了她而蒙不潔 - 傳統作:「但祭司既在他的族人中做了人的丈夫,就不可從俗而蒙不潔」。今點竄譯之

5. 他們總不可使頭上光禿,不可把鬍鬚的兩邊剃掉,不可將刻紋刻在肉身上。

6. 他們要成為聖歸於他們的上帝,不可褻瀆他們的上帝的名,因為給永恆主的火祭、他們的上帝的食物、是他們獻的,所以他們要成聖別。

7. 他們不可娶妓女或被汚辱[註]與「從俗」或「褻瀆」一詞同字的女人為妻,也不可娶被丈夫離婚的女人為妻;因為祭司是成聖別歸他的上帝的。

8. 你要把他分別為聖,因為是他在獻你的上帝的食物;你要以他為聖,因為這把你們[註]撒瑪利亞古卷與希臘譯本作「他們」。參23節分別為聖的、我永恆主是聖的。

9. 做祭司的人的女兒若汚辱自己、去做妓女,那就是汚辱了她的父親;她必須被火燒。

10. 『在弟兄中做大祭司、頭上倒過膏油、身受過聖職以穿聖衣的、不可蓬頭散髮[註]或譯「不可光著頭」,也不可撕裂衣服。

11. 他不可走近死人;為了父親或母親也不可讓自己蒙不潔。

12. 他不可出聖所,也不可褻瀆他的上帝的聖所,因為他的上帝膏油之聖冠在他頭上;我是永恆主。

13. 他、要娶處女為妻。

14. 寡婦、或是被離婚的、或是被汚辱的、做妓女的、他都不可以娶;他只要娶他族人中的處女為妻。

15. 不可在他的族人中讓他的後裔受汚辱,因為我永恆主、是把他分別為聖的。』

16. 永恆主告訴摩西說:

17. 『你要告訴亞倫說:你世世代代的後裔中、凡有殘疾的、都不可以走近前來獻他的上帝的食物。

18. 因為凡有殘疾的人、無論是瞎眼的、瘸腿的、塌鼻子的、肢體有餘的、

19. 無論是折腳折手的、

20. 駝背的、矮小的、眼睛有毛病的、長牛皮癬的、長疹瘡的、或是腎子損壞的、都不可走近前來。

21. 祭司亞倫的後裔中、凡有殘疾的人、都不可挨近前來獻永恆主的火祭;他有殘疾,他不可挨近前來獻他的上帝的食物。

22. 他的上帝的食物、無論是至聖的、或是聖的、他都可以吃;

23. 只是不可進到帷帳前,也不可挨近祭壇前,因為他有殘疾,免得他褻瀆我聖的所在;我永恆主、是把他們分別為聖的。』

24. 摩西就這樣告訴亞倫亞倫的兒子們跟以色列眾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