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 21 章

1. 『在永恆主你的上帝所賜給你去取得的土地上、若發現有被刺死的人、他倒在野外,不知道是誰擊殺的,

2. 那麼、你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,量那被刺死的人四圍的城市離那人多遠。

3. 離那被刺死的人最近的城,那城的長老要取牛群中一隻母牛犢、就是未曾被用來耕種過、未曾負軛拉過東西的。

4. 那城的長老要把那母牛犢牽下去到一個有活水長流的谿谷、就是未曾被耕種過、末曾被撒過種的,在那裏、就在谿谷間、把那母牛犢的脖子打折了。

5.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湊近前,因為永恆主你的上帝是揀選了他們來事奉他、來奉永恆主的名祝福的。一切爭訟一切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的口所說的來判決。

6. 離那被刺死的人最近的、那城的眾長老要在谿谷間在脖子被打折的母牛犢以上洗手。

7. 他們要應聲申明說:「這血我們的手未曾使它流過,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過。

8. 永恆主阿,求你赦宥你人民以色列、就是你所贖救的;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人民以色列中間;總要使他們流人血的罪得除淨。」

9. 這樣、你既行了永恆主所看為對的事,你就從你中間把流無辜血的罪肅清了。

10. 『你出去與仇敵交戰的時候,永恆主你的上帝把他交在你手中,你把他拿為俘虜。

11. 你看見俘虜中有丰姿俊秀的女子,就戀慕她、要娶她為妻;

12. 那麼、你就可以領她進你家中;她要剃頭修甲,

13. 脫去被俘擄時的衣裳,住在你家裏,哀哭她父親和母親一個月的工夫;然後你可以進去找她:你做她的丈夫,她做你的妻子。

14. 將來你若不喜愛她,就要送她隨意出去,決不可為了銀錢而賣她,也不可當婢女待她,因為你已經玷辱了她。

15. 『人若有兩個妻子,一個是所愛的,一個是所不愛的;兩個都給他生了兒子:所愛的和所不愛的都生了;但長子卻是出於所不愛的;

16. 那麼、到要把所有的傳給兒子做產業的日子,他可不要將所愛者的兒子認為長子、排在所不愛者的兒子、就是事實上的長子以上,

17. 卻要認所不愛者的兒子為長子,將一切所有的分兩分給他,因為這兒子是他強壯時的初生子;長子的名分本是他的。

18. 『人若有倔強悖逆的兒子,不聽從他父親的話或母親的話;他們雖懲罰他,他還是不聽從;

19. 那麼、他父親和母親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出去到那地方的城門、他本城的長老那裏,

20. 對他本城的長老說:「我們這兒子倔強悖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個貪吃好酒的人。」

21. 他本城的眾人就要扔石頭砍他,砍到死去;這樣、你就把那壞事從你中間肅清了;這樣、全以色列聽見,就懼怕了。

22. 『人若犯罪、有該死的罪案,他被處死了,你將他掛在示眾木上;

23. 他的屍體你不可留在示眾木上過夜,總要在當天將他埋葬,因為被掛的人是上帝所咒詛的;這樣、你就不至於使永恆主你的上帝所賜給你以為業的土地蒙不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