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第 22 章

1. 如人盜牛羊,或宰或鬻,當以五牛償一牛,四羊償一羊,

2. 遇盜穿窬,擊斃之,不抵罪,

3. 若日已出,斃之則抵罪,盜須償所竊,設無所有,則鬻其身以償,

4. 倘其所竊牛羊或驢,尚生存於盜手,則償之維倍。

5. 如放畜牧於人之田,或葡萄園,則以己田己園之佳者償之。

6. 如火燃棘,延燒露積,或禾稼,或田園,則舉火者必償之。

7. 如以金或什物,託鄰守之,被盜所竊,盜者見獲,償之維倍,

8. 若盜弗獲,則家主必詣前,擬其果取人之財物否,

9. 凡過犯,或爲牛羊驢,或爲衣服,或爲失物,有人謂爲己有,則兩造必以其事告所罪者,償之維倍。

10. 如以驢,或牛羊,或他畜,託鄰守之,或死傷,或被驅,別無人見,

11. 則二人同在,守者指耶和華而誓曰,未嘗取人之物,畜主當諾之,守者毋庸償,

12. 若被盜,則必償之,

13. 若被裂,則持以爲證,毋庸償。

14. 如借人之物,或傷或死,其主不同在,則必償之,

15. 主同在,則不償,既爲人僱,其值當之。

16. 如誘未聘之女同寢,則必以金聘之爲室,

17. 若其父不欲妻之,則予以金,如聘女之數。

18. 巫蠱之女,勿容其生。

19. 與獸淫合者,殺無赦。

20. 於耶和華外,祭他神者,必翦滅之,

21. 勿侮旅人而虐之,蓋爾曹在埃及,亦爲旅也,

22. 勿苦孤寡,

23. 若苦之,彼籲於我,我必聞之,

24. 我怒必烈,以刃誅爾,寡爾妻,孤爾子。

25. 吾民貧者,與爾偕居,若貸之金,勿爲債主,而取其利,

26. 如取人衣爲質,日未入必反之,

27. 蓋彼蔽體只有此衣,無之何以安寢,我乃仁慈,彼籲於我,我必聞之。

28. 毋謗,毋詛民長,

29. 穡中之穀,醡出之酒,奉我勿遲,首生男子,必獻於我,

30. 牛羊亦同此例,七日偕母,越至八日,必獻於我,

31. 爾當爲我聖民,田野之間,爲獸所裂之畜勿食,其肉必投諸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