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別之爲聖,俾任祭司職,以奉事我,宜取牡犢一,無疵之牡綿羊二,
2. 無酵之餅,及和油之餅,抹油之薄餅,俱無酵,以細麥麪作之,
9. 束以紳,冠以冠,別之爲聖,使亞倫與其子任祭司職,以爲永例。
18. 以其全體焚於壇上,是爲燔祭,獻於耶和華,以爲馨香之火祭。
20. 於焉宰之,以血釁於亞倫及子之右耳垂,與右手之巨擘,右足之將指,灑血於壇四周,
21. 取壇上之血與膏,灑於亞倫及子之身與衣,區別其身及衣爲聖,
22. 此羊乃爲立職之祭,故取其脂與尾,蓋臟之脂,肝網,二腎及其脂,並右腿,
25. 爾自其手接之,加於燔祭之上,焚之於壇,是爲馨香之火祭,獻於耶和華。
26. 立亞倫任聖職,所用之羊,宜取其腔,搖於耶和華前,以爲搖祭,後歸於爾,
27. 立亞倫與子任聖職,所用之羊,必以所搖之腔,所舉之腿爲聖,
28. 必永歸於亞倫,及其子孫,此乃以色列人所奉之舉祭,每獻酬恩祭時,以此舉祭獻於耶和華。
30. 其子繼爲祭司,入會幕,供職於聖所,必衣是衣,歷至七日。
33. 所以爲之贖罪,立任聖職,區別爲聖之物,彼當食之,外人勿食,因爲聖物故也,
34. 如有立任聖職,所用之肉或餅,留於明晨,則勿食,必爇以火,因爲聖物故也。
35. 爾必遵我所諭,施於亞倫及其子,行此立任聖職之禮,歷至七日,
36. 日獻牡犢一,爲贖罪之祭,並贖壇以潔之,沃之以膏,俾其爲聖,
37. 贖壇七日,使之成聖,其壇遂爲至聖,凡觸之者,皆爲聖焉。
40. 晨獻羔,加細麪伊法十分之一,和擣油一欣四分之一,及酒一欣四分之一,以爲灌祭,
41. 暮獻羔,如晨禮,亦獻素祭灌祭,以爲耶和華馨香之火祭,
42. 此歷世恆獻之燔祭,行於耶和華前,在會幕門,我將臨而諭汝之所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