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六日間,宜操作,至七日,乃安息,是爲聖會,無論何工,俱勿作,在爾所居之處,必守是日爲耶和華之安息日,
6. 是月之望,爲除酵節,以奉事耶和華,當食無酵餅,歷至七日,
8. 此七日間,日獻火祭於耶和華,越至七日,亦有聖會,毋作苦。
10. 告以色列族云,爾至我所賜爾之地,穫田所產,必取初實之穀一束,奉於祭司,
12. 搖穀之日,必取一歲之牡羔,純全無疵,以爲燔祭,獻於耶和華,
13. 和油之細麪伊法十分之二,以爲素祭,獻於耶和華,爲馨香之火祭,酒一欣四分之一,以爲灌祭,
14. 此日之先,未獻斯祭於耶和華,餅與烘穀新穗,毋食,在爾所居之處,著爲永例,歷世弗替。
16. 於安息日之翌日,計至五旬,獻素祭於耶和華,以薦其新,
17. 自爾居所,取細麪伊法十分之二,和以酵,製餅二,以爲初實之搖祭,獻於耶和華,
18. 隨餅而獻一歲之羔七,純全無疵,牡犢一,牡綿羊二,與其素祭灌祭,悉燔之,以爲馨香之火祭,奉於耶和華,
19. 又獻牡山羊一,爲贖罪祭,一歲之牡綿羊羔二,爲酬恩祭,
20. 祭司取此,與初實之麥所作之餅,以爲搖祭,搖於耶和華前,是物於耶和華爲聖,必歸祭司,
21. 是日必宣告有聖會,毋作苦,在爾所居之處,著爲永例,歷世弗替,
22. 穫田所產,勿刈其隅,勿拾所遺,當留於貧乏及賓旅,我乃耶和華,爾之神也。
24. 告以色列族云,七月之朔,當守安息日,必有聖會,吹角爲記,
27. 七月十日,爲贖罪之期,必守爲聖會,當苦其心,獻火祭於耶和華,
28. 是日乃贖罪之期,無論何工,俱勿作,而贖爾罪於爾神耶和華前,
31. 是日無論何工,俱勿作,在爾所居之處,著爲永例,歷世弗替,
32. 當守是日爲肅安息日,而苦其心,是月九日薄暮,至明日薄暮,守爲安息日。
34. 告以色列族云,七月之望,爲耶和華守構廬之節期,歷至七日,
36. 此七日間,日獻火祭於耶和華,越至八日,亦爲聖會,必獻火祭於耶和華,斯爲肅會,毋作苦。
37. 上所言者,乃耶和華之節期,必宣告爲聖會,獻火祭,燔祭,素祭,灌祭,及他祭於耶和華,各依日之所宜,
38. 此在耶和華之安息日,與償願樂輸,及獻耶和華他祭品之外。
39. 七月之望,田疇所產,斂藏既畢,必守耶和華之節期,歷至七日,首日爲肅安息,八日亦爲肅安息,
40. 首日必取佳木之菓,椶樹之條,茂樹之枝,溪旁之柳,欣喜歡忭於爾神耶和華前,歷至七日,
41. 每歲七月間,必守此節七日,以奉事耶和華,著爲永例,歷世弗替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