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 則命人爲之取生禽二,惟潔是務,亦取香柏,絳縷,牛膝草,
6. 取彼生禽,及香柏,絳縷,牛膝草,濡於禽血之中,卽在活水上所宰者,
8. 欲潔之人,必澣衣薙髮,以水濯身,得以成潔,後可入營,惟居己幕之外,歷至七日,
10. 越至八日,必取牡綿羊之羔二,一歲之牝羔一,純全無疵,細麪伊法十分之三,調和以油,又取油一羅革,以爲素祭,
11. 爲人行潔禮之祭司,必以欲潔之人及物,置於耶和華前,會幕門外,
12. 取一牡羔,獻爲補過之祭,又取油一羅革,俱搖於耶和華前,以爲搖祭,
13. 宰羔於聖地,卽宰牲爲贖罪祭爲燔祭之處,補過祭牲歸祭司,如贖罪祭牲然,是爲至聖,
14. 祭司必取補過祭牲之血,釁於欲潔者右耳之下垂,及右手之巨擘,右足之將指,
17. 以餘油少許,膏於欲潔者右耳之下垂,及右手之巨擘,右足之將指,在補過祭牲之血上,
21. 如其匱乏,不能得此,則必取牡綿羊羔一,以備搖之,爲補過祭,代爲贖罪,且以和油之細麪,伊法十分之一爲素祭,並油一羅革,
22. 又取鳲鳩二,或雛鴿二,隨其力所能得,一爲贖罪祭,一爲燔祭,
23. 越至八日,爲其成潔,必以攜至會幕門,耶和華前,付與祭司,
24. 祭司必取補過祭之羔,與油一羅革,搖於耶和華前,以爲搖祭,
25. 宰羔取血,釁於欲潔者右耳之下垂,及右手之巨擘,右足之將指,
28. 取油少許,膏於欲潔者右耳之下垂,及右手之巨擘,右足之將指,在補過祭牲之血上,
31. 一爲贖罪祭,一爲燔祭,與素祭同獻,祭司則於耶和華前,代欲潔者贖罪,
36. 祭司未入以察,必使空其宅,免宅中所有,俱蒙不潔,嗣後祭司入宅以察,
41. 宅中四周之壁,必加劖削,取其塗泥,傾於邑外不潔之所,
44. 祭司必入而察之,見汚染蔓延,此屬宅中潰爛之癩,是爲不潔,
48. 厥宅再塗之後,祭司入察,見汚染不蔓延,則謂其爲潔,以其汚染已除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