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 告以色列族云,如男女許願爲拿細耳人,自爲區別,歸於耶和華,
3. 清酒醇醪,必戒之,清酒醇醪所釀之醯,及葡萄汁,均勿飲,葡萄或鮮或乾,均勿食,
5. 既自許願區別,薙髮之刀,勿加於首,迨區別歸於耶和華之日既盈,彼必爲聖,當留其髮,
7. 既已留髮,顯其歸於神,雖其父母兄弟姊妹死,毋爲之蒙不潔,
9. 倘有人猝死其側,致首蒙汚,必待七日而後爲潔,是日薙髮,
11. 祭司獻之,一爲贖罪祭,一爲燔祭,贖其近尸之罪,卽日俾首成潔,
12. 自爲區別時,因其蒙汚,宜復區別,歸於耶和華,攜一歲之牡羔一,爲補過祭,既往之日,乃爲虛度。
13. 爲拿細耳人者,所許之日既盈,其例如左,當攜之至會幕門前,
14. 獻禮物於耶和華,一歲之牡羔一,爲燔祭,一歲之牝羔一,爲贖罪祭,牡綿羊一,爲酬恩祭,俱須無疵,
15. 曁無酵餅一筐,和油之細麪餅,抹油之無酵薄餅,及相隨之素祭灌祭,
17. 亦獻牡綿羊,爲酬恩祭,並獻無酵餅一筐,與相隨之素祭灌祭,
18. 拿細耳人於會幕門,必薙其區別之髮,投於酬恩祭下之火,
19. 既薙之後,祭司取所烹之羊肩,與筐中之無酵餅一,無酵薄餅一,付於拿細耳人之手,
20. 祭司必搖於耶和華前,以爲搖祭,此物與所搖之腔,所舉之腿,同爲聖物,歸於祭司,厥後拿細耳人方可飲酒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