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 12 章

1. 爾在爾祖之耶和華所賜之地,畢生所當守之典章律例,我今諭爾,

2. 爾所驅逐諸族,事神之處,或山邱之上,或綠樹之下,俱當毀滅,

3. 毀其壇,碎其柱像,焚其木偶,斫其雕像,滅其名於斯土,

4. 勿效其俗,以事爾耶和華,

5. 耶和華於爾支派中,所選寄名之處,爾當詣而求之,

6. 奉獻爾之燔祭,他祭,所應輸之什一,舉祭,許願祭,樂獻祭,及首生之牛羊,

7. 在彼食於爾耶和華前,與爾眷屬,樂乎爾手所爲,卽爾耶和華錫嘏之事,

8. 我今在此,各行其是,後勿復爾,

9. 耶和華賜爾安居爲業之地,爾尚未至,

10. 既渡約但,居於爾耶和華使爾所據之地,脫於四周諸敵之擾,得其綏安,

11. 所命爾之燔祭,他祭,所應輸之什一,舉祭,及許願於耶和華之美祭,俱當攜之,至爾耶和華所選寄名之處,

12. 爾與子女僕婢,及居爾邑無分無業之利未人,咸樂於爾耶和華前,

13. 愼勿隨在獻爾燔祭,

14. 惟當獻於耶和華在爾支派中所選之處,在彼行我所命,

15. 然於諸邑,可以隨意宰牲食肉,依爾耶和華所賜之福,潔與不潔之人,俱可食之,猶食麅鹿,

16. 惟勿食血,必傾於地,有如傾水,

17. 穀與酒油之什一,首生之牛羊,許願祭,樂獻祭,舉祭,不可食於諸邑,

18. 惟於爾耶和華所選之處,爾與子女僕婢,及居爾邑之利未人食之,樂乎爾手所爲,於爾耶和華前,

19. 爾其愼之,居於斯土,畢生勿遺利未人。

20. 迨爾耶和華踐其前言,闢爾土宇,如爾意謂,我欲食肉,則可隨其所欲,

21. 若爾耶和華所選寄名之處,離爾甚遠,則可取耶和華所賜爾之牛羊宰之,隨意食於諸邑,循我所命,

22. 食之如食麅鹿,潔與不潔之人,俱可食之,

23. 惟當決志,勿食其血,蓋血乃生命也,不可倂生命而食之,

24. 必傾於地,有如傾水,

25. 毋食之,以行耶和華所視爲正者,而享福祉,爰及子孫,

26. 惟爾所有聖物,與許願所獻者,必攜至耶和華所選之處,

27. 燔祭之肉與血,當獻於爾耶和華之壇,此外犧牲之血,必傾於壇,而食其肉,

28. 我所命爾之言,當聽而守之,致行爾耶和華所視爲善爲正者,而享福祉,爰及子孫,歷世靡曁。

29. 迨爾耶和華,在爾將往而據之地,滅其族於爾前,爾得其地而居之,

30. 彼既滅於爾前,爾當愼之,勿受誘而從之,勿問其神,自謂斯族若何事神,我亦如之,

31. 爾事爾耶和華,不可效之,蓋耶和華所憎之惡事,彼悉行之於其神,至以子女焚而獻之,

32. 凡我所諭爾者,爾必謹守遵行,毋增毋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