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爾在爾祖之神耶和華所賜之地,畢生所當守之典章律例,我今諭爾,
2. 爾所驅逐諸族,事神之處,或山邱之上,或綠樹之下,俱當毀滅,
6. 奉獻爾之燔祭,他祭,所應輸之什一,舉祭,許願祭,樂獻祭,及首生之牛羊,
7. 在彼食於爾神耶和華前,與爾眷屬,樂乎爾手所爲,卽爾神耶和華錫嘏之事,
10. 既渡約但,居於爾神耶和華使爾所據之地,脫於四周諸敵之擾,得其綏安,
11. 所命爾之燔祭,他祭,所應輸之什一,舉祭,及許願於耶和華之美祭,俱當攜之,至爾神耶和華所選寄名之處,
12. 爾與子女僕婢,及居爾邑無分無業之利未人,咸樂於爾神耶和華前,
15. 然於諸邑,可以隨意宰牲食肉,依爾神耶和華所賜之福,潔與不潔之人,俱可食之,猶食麅鹿,
17. 穀與酒油之什一,首生之牛羊,許願祭,樂獻祭,舉祭,不可食於諸邑,
18. 惟於爾神耶和華所選之處,爾與子女僕婢,及居爾邑之利未人食之,樂乎爾手所爲,於爾神耶和華前,
20. 迨爾神耶和華踐其前言,闢爾土宇,如爾意謂,我欲食肉,則可隨其所欲,
21. 若爾神耶和華所選寄名之處,離爾甚遠,則可取耶和華所賜爾之牛羊宰之,隨意食於諸邑,循我所命,
23. 惟當決志,勿食其血,蓋血乃生命也,不可倂生命而食之,
27. 燔祭之肉與血,當獻於爾神耶和華之壇,此外犧牲之血,必傾於壇,而食其肉,
28. 我所命爾之言,當聽而守之,致行爾神耶和華所視爲善爲正者,而享福祉,爰及子孫,歷世靡曁。
29. 迨爾神耶和華,在爾將往而據之地,滅其族於爾前,爾得其地而居之,
30. 彼既滅於爾前,爾當愼之,勿受誘而從之,勿問其神,自謂斯族若何事神,我亦如之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