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人娶妻後,見其有疵,而不之悅,當書離書,付於其手,使出其家,
4. 其前夫既出之,爲人所玷,勿復娶之,此乃耶和華所惡者,爾神耶和華所賜爲業之地,不可汚之,
5. 人新娶,不可往戰,不可任職,必處於家,歷至一年,以悅其妻。
7. 如以色列人竊取同族以爲奴,或鬻於人,必致之死,以除惡於爾中。
8. 宜愼癩疾,遵行利未人祭司所訓之例,我所命祭司者,俱當守之,
9. 昔爾出埃及時,爾神耶和華在途間,所行於米利暗者,爾當憶之。
13. 日入時,必反之,使其有衣以寢,爲爾祝嘏,則爾神耶和華必以爲義,
15. 屆期必給以值,勿至日沒,以其貧乏,厥心在此,恐其籲耶和華,致罪歸爾。
18. 當憶昔在埃及,爾爲奴隸,爾神耶和華贖爾以出,故我命爾行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