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 24 章

1. 人娶妻後,見其有疵,而不之悅,當書離書,付於其手,使出其家,

2. 既出之後,則可他適,

3. 如其後夫亦不之悅,付以離書而出之,或後夫死,

4. 其前夫既出之,爲人所玷,勿復娶之,此乃耶和華所惡者,爾耶和華所賜爲業之地,不可汚之,

5. 人新娶,不可往戰,不可任職,必處於家,歷至一年,以悅其妻。

6. 毋取上下磨爲質,蓋質人之生命也。

7. 以色列人竊取同族以爲奴,或鬻於人,必致之死,以除惡於爾中。

8. 宜愼癩疾,遵行利未人祭司所訓之例,我所命祭司者,俱當守之,

9. 昔爾出埃及時,爾耶和華在途間,所行於米利暗者,爾當憶之。

10. 如貸於人,勿入其家取質,

11. 必立於外,待其攜質出以予爾,

12. 如其人貧,勿留其質越宿,

13. 日入時,必反之,使其有衣以寢,爲爾祝嘏,則爾耶和華必以爲義,

14. 貧乏傭人,或爾同族,或寓於爾邑之賓旅,勿虐待之,

15. 屆期必給以值,勿至日沒,以其貧乏,厥心在此,恐其籲耶和華,致罪歸爾。

16. 毋因子而殺父,毋因父而殺子,惟依其罪,而殺其人。

17. 賓旅與孤,勿反其正,勿以嫠衣爲質,

18. 當憶昔在埃及,爾爲奴隸,爾耶和華贖爾以出,故我命爾行此。

19. 爾刈田禾,若遺一束,勿返取,當留與賓旅及孤寡,致爾耶和華於爾凡百所爲,錫嘏於爾,

20. 既撲橄欖,毋得再撲,必歸賓旅及孤寡,

21. 既摘葡萄,毋得再摘,必歸賓旅及孤寡,

22. 當憶昔在埃及,爾爲奴隸,故我命爾行此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