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此誡命典章律例,乃爾神耶和華所命,以教爾者,使爾行之於爾所得爲業之地,
2. 俾爾及子孫,畢生寅畏爾神耶和華,守其典章誡命,凡我所命爾者,以致延年,
3. 以色列歟,爾其聽之,謹守遵行,致可納福昌熾,於彼流乳與蜜之地,如爾祖之神耶和華所許爾者。
10. 昔爾神耶和華,誓於爾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,賜爾之地,既導爾入,使得大而且美之邑,非爾所自建者,
11. 得其第宅,充以嘉物,非爾所自充者,得已鑿之井,非爾所自鑿者,得所植之葡萄園,橄欖樹,非爾所自植者,爾食之而飽,
12. 當斯時也,愼勿忘耶和華,卽導爾出埃及,脫於奴隸之室者,
15. 恐爾神耶和華震怒,滅爾於地,蓋在爾中之神耶和華,乃忌邪之神也。
18. 凡耶和華所視爲正爲善者,爾宜行之,致受福祉,可入而得耶和華所誓許爾祖之美地,
20. 厥後爾子若問爾曰,我神耶和華,以此法度典章律例諭爾,其意云何,
21. 必告之曰,我儕昔在埃及,爲法老之奴隸,耶和華以大能手,導我出之,
22. 在我目前,施行既大且劇之異蹟奇事於埃及,與法老及其全家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