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 14 章

1. 爾曹皆爾耶和華之子,毋爲死者割肉薙額,

2. 蓋爾乃爾耶和華之聖民,耶和華於天下萬民中,特選爾爲己民。

3. 可憎之物,爾不可食,

4. 畜中所可食者,牛與綿羊山羊,

5. 鹿,麅,赤鹿,麕,麢羊,麈,麋,

6. 畜之分蹄支趾而反齧者,可食,

7. 惟反齧分蹄之畜中,有不可食者,若駝,兔,沙番,反齧而不分蹄,當以爲不潔,

8. 豕雖分蹄,而不反齧,當以爲不潔,斯畜之肉毋食,其尸毋捫。

9. 水中百族,有翅有鱗者,俱可食,

10. 無翅無鱗者,不可食,當以爲不潔,

11. 羽族之潔者,俱可食,

12. 其不可食者,卽鷹,鶚,鵰,

13. 鳶,鸇,鷂,與其類,

14. 鴉,與其類,

15. 鴕鳥,夜鷹,魚鷹,雀鷹,與其類,

16. 鸕鶿,鷺鷥,角鴟,

17. 鵜鶘,爰居,魚狗,

18. 白鶴,蒼鷺,與其類,戴鵀,蝙蝠,

19. 凡飛蟲,必以爲不潔,不可食,

20. 羽族之潔者,俱可食。

21. 爾乃爾耶和華之聖民,凡自斃之物不可食,旅於爾中者,可予之食,鬻於外人亦可,毋以羔母之乳烹羔。

22. 每歲播種所產,田疇所出,當什輸其一,

23. 爾穀與酒與油,什輸其一,及牛羊之首生者,皆必食於爾耶和華前,在其所選寄名之處,以習恆畏爾耶和華,

24. 耶和華錫爾嘏時,如其所選寄名之處,離爾甚遠,不能攜之至彼,

25. 則必易之以金,包而執之,往爾耶和華所選之處,

26. 以金市物,牛羊,清酒,醇醪,隨心所欲,食於爾耶和華前,與爾眷屬同樂,

27. 居於爾邑之利未人,無分無業,亦勿遺之。

28. 每三年中,必以是年所產,什輸其一,貯於爾邑,

29. 使無分無業之利未人,與居爾邑之賓旅,以及孤寡,皆來食之而飽,致爾耶和華,於爾凡百所爲,錫嘏於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