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 21 章

1. 在爾耶和華所錫爲業之地,若見有被殺者,臥於田間,不知誰殺,

2. 則爾之長老士師,必至其處,於四周之邑,度其遠近,

3. 最近之邑,其長老必取牝犢,未負軛服役者,

4. 牽至活水之谷,其地未經耕種,則於谷中折犢之頸,

5. 利未人祭司必適其所,蓋其爲爾耶和華所簡,以供役事,藉耶和華之名,爲民祝嘏,凡諸爭競鬬毆,俱憑其言而定,

6. 離見殺者最近之邑,其長老必在谷中,盥手於折頸之犢上,

7. 曰,我手未流此血,我目亦未之見,

8. 耶和華歟,爾所贖之以色列族,求爾宥之,勿使無辜之血,歸於爾名,於是流血之罪得赦,

9. 爾行耶和華所視爲正者,則流血之罪,可除於爾中。

10. 爾出與敵戰,爾耶和華付之爾手,爾卽虜之,

11. 其間見有美女,爾戀慕之,欲納爲妻,

12. 可攜之歸,使薙髮修甲,

13. 去被虜時所衣之衣,居於爾家,哀其父母,歷至一月,然後與之同寢,成爲夫婦,

14. 如後不見悅於爾,可容之去,俾其自由,爾既玷之,勿鬻而得金,勿待之若婢。

15. 人有二妻,一見愛,一被惡,均生子,而被惡者之子居長,

16. 使子承業時,不可廢被惡者之子,而立見愛者之子爲長子,

17. 必認被惡者之子爲長子,倍其業以與之,蓋彼爲強健時所首生者,宜得長子之業。

18. 人有悖逆之子,不聽父母之言,雖責之仍不聽,

19. 父母當執之,攜至其邑門長老前,

20. 告曰,此子悖逆,不聽我言,饕餮沉湎,

21. 其邑之民,必石擊之致死,以除惡於爾中,使以色列衆聞之而懼。

22. 人犯死罪,而致之死,懸之於木,

23. 毋使其尸懸木竟夕,必是日葬之,免汚爾耶和華所賜爲業之地,蓋被懸者,乃所詛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