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西結書第 44 章

1. 其人導我,返至聖所向東之外門,其門乃閉,

2. 耶和華諭我曰,斯門必閉而不啟,人不得由之而入,蓋以色列耶和華,由之而入,故必恆閉,

3. 惟君王可坐其內,在耶和華前食餅,必由門廊而入,亦由之而出,

4. 復導我由北門至室前,我見耶和華之榮光,充盈耶和華室,我則面伏於地,

5. 耶和華諭我曰,人子歟,我論耶和華室之禮儀法度,所告爾者,爾其注意,目視耳聽,細察殿宇之入處,及聖所之出處,

6. 告悖逆之以色列家云,主耶和華曰,以色列家乎,爾所行可惡之事,可謂足矣,

7. 爾獻餅脂血時,導心身未受割之外人,入我聖地,汚我室,背我約,以增爾可惡之事,

8. 不守我聖物,乃立人代爾供我聖地之役事,

9. 主耶和華曰,心身未受割,居於以色列族中之外人,不得入我聖地,

10. 以色列族迷途時,有利未人遠我,從事偶像,必負其罪,

11. 猶可在我聖地供役,守室之門,爲民宰燔祭與他祭之牲,立於其前,以供役事,

12. 既在偶像前,爲民供役,爲以色列家之窒礙,陷之於罪,故我舉手而言,彼必負其罪,主耶和華言之矣,

13. 彼不得詣我前,供祭司之職,亦不得近我至聖之物,必因所行可惡之事,而負其辱,

14. 然我立之守室,供諸役事於其中。

15. 主耶和華曰,昔以色列族迷途離我時,利未人祭司,撒督之裔,尚守我聖所者,可近而奉事我,侍立我前,獻脂與血於我,

16. 入我聖所,近我几前,而奉事我,供諸役事,

17. 彼入內院之門,必衣枲衣,在內院門及室,供職之時,勿衣羊毛,

18. 首戴枲巾,腰著枲褲,致汗之衣,俱勿服之,

19. 出至外院,以見民衆,必解供職之衣,置於聖屋,易以他衣,免以聖服俾民成聖,

20. 勿薙首,勿長髮,惟修以剪,

21. 祭司入內院時,不可飲酒,

22. 勿娶嫠婦棄婦,第娶以色列家之處女,或他祭司之嫠婦,

23. 當教我民區別聖與不聖,潔與不潔,

24. 有訟事必審鞫,按我律而斷之,在我諸節期,必守我法律典章,亦守我安息日爲聖,

25. 勿近尸,致自玷,惟爲父母,子女兄弟,未嫁之姊妹,則可自玷,

26. 成潔之後,當計七日,

27. 入內院,詣聖所,以供役事之日,必獻其贖罪祭,主耶和華言之矣,

28. 祭司必有其業,卽我是也,勿在以色列中與之業,我爲其業也,

29. 素祭補過祭贖罪祭,彼可得而食之,以色列中所獻之物,悉歸祭司,

30. 凡初熟之實,及所獻之舉祭,悉歸祭司,初熟之麥屑,亦予祭司,俾福臨於爾家,

31. 凡自斃與攫裂之物,或禽或獸,祭司不可食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