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爾曹掣籤分地爲業,當獻一區於耶和華,以爲聖地,長二萬五千肘,廣一萬肘,其界四周,俱爲聖地,
2. 其中復別一區,以爲聖所,長五百肘,廣五百肘,其式維方,其外四周五十肘,以爲隙地,
3. 於斯聖地,復量一區,長二萬五千肘,廣一萬肘,其中必有聖所,乃爲至聖,
4. 此乃斯土之聖地,必歸於供役聖所,近前奉事耶和華之祭司,以爲第宅及聖所之聖地,
5. 其一區,長二萬五千肘,廣一萬肘,必歸於殿中供役之利未人爲業,建邑以居,
6. 所獻聖地之旁,當定一區,廣五千肘,長二萬五千肘,以建邑,歸於以色列全家,
7. 於所獻之聖地,及建邑之地,左右相向之處,必歸於君,西至國之西界,東至國之東界,長與聖地東西之界同,
8. 以色列中爲君者,可得斯地爲畿,免其復虐我民,餘地則予以色列家,循其支派。
9. 主耶和華曰,以色列君乎,斯已足矣,強暴苛虐,爾其去之,秉公行義,勿復佔據民業,主耶和華言之矣,
11. 伊法罷特,其量必均,伊法罷特,皆容賀梅爾十分之一,俱以賀梅爾爲準,
12. 二十季拉爲一舍客勒,五爲五,十爲十,五十舍客勒爲一彌那,
13. 所當獻之禮物如左,小麥一賀梅爾中,當獻伊法六分之一,麰麥一賀梅爾中,亦獻伊法六分之一,
14. 油之定數,一歌珥卽一賀梅爾中,當獻罷特十分之一,蓋一賀梅爾爲十罷特,
15. 在以色列潤澤之草場,二百羔中,獻一以爲素祭燔祭,及酬恩祭,爲民贖罪,主耶和華言之矣,
17. 其君之職,乃於節期月朔安息日,及以色列家諸節期,獻燔祭素祭及灌祭,必備贖罪祭,素祭,燔祭,酬恩祭,爲以色列家贖罪。
19. 祭司取贖罪祭牲之血,釁室之門橛,壇邊之四隅,及內院之門橛,
20. 七月朔,當爲誤犯罪,及無知而犯者,亦行此禮,以潔斯室,
23. 歷節期之七日,爲耶和華日備無疵之牡犢七,牡綿羊七,以爲燔祭,亦必日備牡山羊一,爲贖罪祭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