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记第 17 章

1. 牛羊如有残缺,或有恶疾,勿献于尔耶和华,盖此为尔耶和华所恶也。

2. 在尔耶和华所赐之邑,尔中如有男女,作恶于尔耶和华前,违背其约,

3. 往事他神,而崇拜之,或日月,或天象,非我所命者,

4. 或以告尔,尔既闻之,则必详察,如得其情,果于以色列中,有此可恶之事,

5. 必携行恶之男女,至于邑门,以石击之致死,

6. 当杀之人,必有二三人为证,则可杀,证人惟一,则不可,

7. 证者先加手击之,众后击之,以除尔中之恶。

8. 如尔邑中有讼事,为流血,为争竞,为鬬殴,尔所难鞫者,则当诣尔耶和华所选之处,

9. 利未人祭司,与在位之士师,而询问之,彼必示尔如何判断,

10. 在耶和华所选之处,凡其所示所教者,尔当遵行,

11. 彼所教之法律,所示之判断,所谕之语言,尔必遵行,毋偏于左,毋偏于右,

12. 有人擅行,不从立于尔耶和华前服役之祭司,或不从士师,其人必死,除恶于以色列中,

13. 民众闻此必惧,不复擅行。

14. 既至尔耶和华所锡之地,据而居之,意谓必立王以治我,如四周之国然,

15. 则必以尔耶和华所选者,立之为王,必尔同侪方可,外族之人不可治尔,

16. 王勿增马,勿使民返埃及,以增其马,盖耶和华曾谕尔曰,不可复往此途,

17. 毋多置妃嫔,恐致心偏,毋广积金银,

18. 既登国位,当从利未人祭司所存之法律,录为一册,

19. 置于其侧,毕生诵之,以习寅畏其耶和华,遵守法律之言,及厥典章,

20. 免其对于昆弟,中心骄矜,违此诫命,偏于左右,则可延年于国,在以色列中,爰及子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