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第 3 章

1. 人獻酬恩之祭,如其用牛,或牡或牝,必純全無疵,奉於耶和華前,

2. 按手其首,宰於會幕門,亞倫子孫爲祭司者,必以其血沃於壇之四周,

3. 由酬恩之祭,獻火祭於耶和華,卽蓋臟及腸間之脂,

4. 腰間二腎與其脂,及肝網,宜悉取之,

5. 亞倫子孫陳之於柴,在燔祭之上,倂焚於壇,是爲馨香之火祭,奉於耶和華。

6. 如獻羊爲酬恩之祭,或牡或牝,必純全無疵,奉於耶和華,

7. 或獻羔羊,必攜至耶和華前,

8. 按手其首,宰於會幕前,亞倫子孫,必以其血沃於壇之四周,

9. 由酬恩之祭,獻火祭於耶和華,卽其脂與全尾,尾必依尻而斷,及蓋臟與腸間之脂,

10. 腰間二腎與其脂,及肝網,宜悉取之,

11. 祭司焚之於壇,是爲火祭之食,奉於耶和華。

12. 如獻山羊,奉於耶和華前,

13. 必按手其首,宰於會幕前,亞倫子孫,必以其血沃於壇之四周,

14. 其中當獻於耶和華之火祭,卽蓋臟及腸間之脂,

15. 腰間二腎與其脂,及肝網,宜悉取之,

16. 祭司焚之於壇,是爲馨香火祭之食,奉於耶和華,所有之脂,咸歸耶和華,

17. 於爾所居之處,凡脂與血,均勿食之,著爲永例,歷世勿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