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第 5 章

1. 如人或聞或知其事,能爲其證,既聞召爲確證,而不以告,於是有罪,必任厥咎,

2. 如捫野獸六畜昆蟲不潔之尸,以致自汚,而不自知,則爲有罪,

3. 如捫人之不潔,而不自知,無論所汚若何,迨及知之,則爲有罪,

4. 如人造次發誓,行善行惡,而不自知,無論所誓何若,迨及知之,則爲有罪,

5. 以上數罪,若犯其一,則當自認其罪,

6. 因其所犯之罪,必攜牝羊,或羔羊或山羊,以爲補過贖罪之祭,獻於耶和華,祭司代爲贖罪,

7. 如其資財,不足備羔,則必緣其所犯之罪,攜鳲鳩二,或雛鴿二,詣耶和華前,一爲贖罪之祭,一爲燔祭,

8. 攜至祭司,祭司先獻其一,爲贖罪之祭,扭去其首,弗剖其體,

9. 取血少許,灑於壇旁,瀝餘血於壇基,是爲贖罪之祭,

10. 後復獻其一,以爲燔祭,循其常例,祭司代爲贖罪,乃蒙赦宥,

11. 如其資財,不足備鳲鳩,或雛鴿,則獻細麪伊法十分之一,爲贖罪之祭,勿置油,勿加乳香,蓋爲贖罪之祭,

12. 攜至祭司,祭司取其一撮,以爲記誌,焚之於壇,在耶和華火祭之上,是爲贖罪之祭,

13. 若犯以上數罪之一,祭司代爲贖罪,乃蒙赦宥,祭物之餘,悉歸祭司,若素祭然。

14. 耶和華諭摩西曰,

15. 如人於獻耶和華之聖物,偶有差失,致獲罪愆,則必獻補過之祭於耶和華,卽牡綿羊之一,純全無疵,循聖所權衡,依爾所估之價,幾舍客勒,以補其過,

16. 於聖物之差失,必償所缺,加五分之一,攜至祭司,祭司取羊,代爲贖罪,乃蒙赦宥。

17. 如人犯罪,干耶和華之命,爲所不當爲,雖出無意,亦爲有過,必任其咎,

18. 必以牡綿羊之一,純全無疵,依爾所估之價,攜至祭司,祭司緣其無知而犯之過,代爲贖罪,乃蒙赦宥,

19. 此乃補過之祭,緣其人在耶和華前,實有罪戾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