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第 7 章

1. 補過之祭,其例如左,此祭至聖,

2. 於宰燔牲之處,宰補過之牲,祭司必以其血沃於壇之四周,

3. 獻其所有之脂,其尾及蓋臟之脂,

4. 腰間二腎與其脂,及肝網,宜悉取之,

5. 祭司焚之於壇,以爲火祭,奉於耶和華,是爲補過之祭,

6. 此物至聖,惟祭司諸丁男可食之,在聖地食之,

7. 補過之祭,與贖罪之祭同,其例維一,代爲贖罪之祭司,俱必得之,

8. 祭司爲人獻燔祭,可得其牲之皮,

9. 凡素祭以爐烤,以釜炊,以鐺製者,俱歸獻之之祭司,

10. 凡素祭或和油與否,必歸亞倫子孫,而均分之。

11. 獻耶和華酬恩之祭,其例如左,

12. 如因感謝而獻,則以和油無酵之餅,抹油無酵之薄餅,與浸油之細麪餅,隨同犧牲獻之,

13. 因感謝而獻酬恩祭,亦當同獻有酵之餅,

14. 由所獻之餅中,各取其一,獻於耶和華爲舉祭,歸於灑酬恩祭牲血之祭司,

15. 因感謝而獻之酬恩祭牲,其肉必於是日食之,勿留於明日,

16. 如所獻之祭,或以償願,或出樂獻,必於是日食之,其餘明日亦可食,

17. 祭肉之餘,留至三日,必爇以火,

18. 如於三日而食酬恩祭肉,則其祭不見納,於獻者亦不得爲祭,乃爲可憎之物,食之者必任其咎,

19. 祭肉爲穢物所觸,則不得食,必爇以火,祭肉惟清潔者可食,

20. 人蒙不潔,而食歸耶和華之酬恩祭肉,必絕於民中,

21. 如人捫不潔,或不潔之人,或不潔之獸,或不潔可憎之物,而食歸耶和華之酬恩祭肉,必絕於民中。

22. 耶和華諭摩西曰,

23. 以色列族云,牛與綿羊山羊,其脂均勿食,

24. 或自斃,或爲獸所裂之畜,其脂可供他需,惟不可食,

25. 獻耶和華爲火祭之牲,有食其脂者,必絕於民中,

26. 於爾所居之處,或禽或獸,其血均勿食,

27. 凡食血者,必絕於民中,

28. 耶和華諭摩西曰,

29. 以色列族云,凡獻酬恩之祭於耶和華,必由所獻之中,取其歸耶和華者而奉之,

30. 手奉耶和華之火祭,卽脂與腔,搖於耶和華前,以爲搖祭,

31. 祭司必焚脂於壇,腔則歸亞倫,及其子孫,

32. 酬恩祭中,以右腿與祭司,以爲舉祭,

33. 亞倫子孫,獻酬恩祭牲之血與脂者,必得右腿,

34. 以色列族所獻酬恩之祭,我取所搖之腔,所舉之腿,錫於祭司亞倫,及其子孫,著爲永例。

35. 亞倫及其子,受膏立爲祭司,奉事耶和華時,

36. 耶和華命以色列族,於火祭中,以此賜亞倫,及其子孫,爲其所應得者,歷世弗替,

37. 燔祭,素祭,贖罪之祭,補過之祭,區別任職之祭,酬恩之祭,其例如此,

38. 乃耶和華在西乃山所諭摩西,於西乃野所命以色列族獻於耶和華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