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 15 章

1. 每屆七年,當有豁免,

2. 其例如左,耶和華之豁免,既經布告,凡借貸於鄰者,必豁免之,不索其償,

3. 如外人可索之,惟屬己之物,貸於兄弟者,則當豁免,

4-5. 爾若聽爾耶和華之命,守我今日所諭爾之誡,則爾中必無貧乏者,蓋爾耶和華,必在所賜爲業之地,錫嘏於爾,

6. 耶和華必踐其言,錫嘏於爾,爾則貸金於列邦,不貸列邦之金,可轄列邦,不受列邦之轄。

7. 耶和華賜爾之地,無論何邑,有窮乏之昆弟,毋頑爾心,握手而不之濟,

8. 必啟爾手,貸之以補其缺,

9. 愼勿惡念是懷,謂七年豁免之期伊邇,遂睥睨貧乏之昆弟,而弗之給,致彼籲耶和華,歸罪於爾,

10. 爾必給之,給時心不憂鬱,爲此之故,爾耶和華,必於凡爾所行,及手所爲,錫嘏於爾,

11. 其地不無貧人,故我命爾,必啟爾手,以濟境內窮乏之昆弟。

12. 如爾昆弟希伯來人,或男或女鬻於爾,服役六年,越至七年,必釋之,

13. 既釋之,毋使徒手而去,

14. 必由羊羣,禾場,酒醡,取而予之,依爾耶和華錫嘏於爾者,從優給之,

15. 當憶爾昔在埃及爲奴,爾耶和華贖爾,故我今日以此諭爾,

16. 僕若愛爾及爾家,以與爾同居爲善,謂爾,不願離爾而去,

17. 則當取錐貫耳於門,俾其永爲爾僕,待婢亦然,

18. 彼事爾六年,較之傭人,其值維倍,故釋之時,勿以爲難,爾耶和華,必於凡爾所爲,錫嘏於爾。

19. 牛羊首生之牡者,當區別爲聖,獻於爾耶和華,首生之牛,毋令其耕,首生之羊,毋剪其毛,

20. 爾與眷屬,每歲於爾耶和華所選之處食之,

21. 如有殘缺,或跛或瞽,無論何疵,不可以祭爾耶和華,

22. 可於爾邑食之,潔與不潔之人,俱可食之,如食麅鹿,

23. 惟毋食其血,必傾於地,有如傾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