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 17 章

1. 牛羊如有殘缺,或有惡疾,勿獻於爾耶和華,蓋此爲爾耶和華所惡也。

2. 在爾耶和華所賜之邑,爾中如有男女,作惡於爾耶和華前,違背其約,

3. 往事他神,而崇拜之,或日月,或天象,非我所命者,

4. 或以告爾,爾既聞之,則必詳察,如得其情,果於以色列中,有此可惡之事,

5. 必攜行惡之男女,至於邑門,以石擊之致死,

6. 當殺之人,必有二三人爲證,則可殺,證人惟一,則不可,

7. 證者先加手擊之,衆後擊之,以除爾中之惡。

8. 如爾邑中有訟事,爲流血,爲爭競,爲鬬毆,爾所難鞫者,則當詣爾耶和華所選之處,

9. 利未人祭司,與在位之士師,而詢問之,彼必示爾如何判斷,

10. 在耶和華所選之處,凡其所示所教者,爾當遵行,

11. 彼所教之法律,所示之判斷,所諭之語言,爾必遵行,毋偏於左,毋偏於右,

12. 有人擅行,不從立於爾耶和華前服役之祭司,或不從士師,其人必死,除惡於以色列中,

13. 民衆聞此必懼,不復擅行。

14. 既至爾耶和華所錫之地,據而居之,意謂必立王以治我,如四周之國然,

15. 則必以爾耶和華所選者,立之爲王,必爾同儕方可,外族之人不可治爾,

16. 王勿增馬,勿使民返埃及,以增其馬,蓋耶和華曾諭爾曰,不可復往此途,

17. 毋多置妃嬪,恐致心偏,毋廣積金銀,

18. 既登國位,當從利未人祭司所存之法律,錄爲一册,

19. 置於其側,畢生誦之,以習寅畏其耶和華,遵守法律之言,及厥典章,

20. 免其對於昆弟,中心驕矜,違此誡命,偏於左右,則可延年於國,在以色列中,爰及子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