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 18 章

1. 利未人祭司,及其全支派,在以色列中無分無業,可食獻於耶和華之火祭,及其產業,

2. 彼在昆弟中無業,耶和華爲其業,如其所諭,

3. 民獻祭,或牛或羊,祭司所當得者,前腿兩頰與胃,

4. 初熟之穀,及酒與油,首剪之羊毛,亦必給之,

5. 蓋爾耶和華於爾諸支派中,選彼及其子孫,藉耶和華之名,侍立服役,歷世靡曁。

6. 如有利未人離其所居以色列之邑,一心願至耶和華所選之處,

7. 則亦可藉其耶和華之名,以供役事,如其昆弟立於耶和華前之利未人然,

8. 分其所得之食,而己鬻祖業所得之金不與焉。

9. 既至爾耶和華所賜之地,勿效其民所爲可惡之事,

10. 凡使子女經火者,卜筮者,觀兆者,用法術者,行邪術者,

11. 持咒者,交鬼者,爲覡者,招魂者,勿留之於爾中,

12. 凡行此者,皆爲耶和華所惡,諸族行此可惡之事,故爾耶和華逐之於爾前,

13. 爾於爾耶和華,當爲純全之人,

14. 爾所將逐之族,聽從觀兆者,卜筮者,惟爾耶和華,不容爾行是,

15. 耶和華將於爾昆弟中,爲爾挺生先知若我,爾宜聽之,

16. 昔在何烈大會之日,爾求爾耶和華曰,我耶和華之聲,勿使再聞,烈火勿令復見,免我死亡,

17. 時,耶和華諭我曰,彼所言者善也,

18. 我將於其昆弟中,爲彼挺生先知如爾,以我言授於其口,使以我命悉告於衆,

19. 彼藉我名所傳之言,凡不聽從者,我必討之,

20. 如有先知擅藉我名,言我所未諭者,或藉他神之名而言,必致之死,

21. 如爾意謂,耶和華所未諭之言,何以知之,

22. 凡先知藉耶和華之名而言,事有不成不驗,則非耶和華之言,乃先知自擅而言耳,爾勿畏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