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爾神耶和華既滅諸族,以地錫爾,使爾繼之,居於其邑,其室,
2. 則當於爾神耶和華所賜爲業之地,區別三邑,
3. 以其所賜之地,分爲三區,修築道途,俾誤殺人者可遁於彼,
4. 誤殺人者遁於彼而得生,有定例焉,素無仇怨,而誤殺人,
5. 如人結侶入林伐木,斫時斧脫於柯,中侶致死,其人必遁於斯邑而得生,
6. 免報復者,心急追之,以路遙遠,及而殺之,然彼與見殺者,素無仇怨,罪不應死,
7. 故我諭爾區別三邑,
8-9. 我今所諭之命,爾果謹守,愛爾神耶和華,恆行其道,蒙爾神耶和華踐其所誓爾祖之言,恢廓爾境,以所許賜爾祖之地錫爾,則必於三邑之外,別設三邑,
10. 免無辜之血,流於爾神耶和華所賜爲業之地,流血之罪歸爾,
11. 如人憾其鄰里,伏而擊之致死,逃於斯邑之一,
12. 其邑之長老,必遣人執之,付於報復者之手,而致之死,
13. 爾勿惜之,必除無辜之血於以色列中,俾爾獲福。
14. 爾於爾神耶和華所賜之地,既得爲業,則鄰里之界址,前人所定者,毋得遷移。
15. 人有所犯,無論何罪,證者惟一,毋聽之,必憑二三證者之言,以定其讞,
16. 如有妄證,起而罪人,
17. 訟者二人當就耶和華,立於當時之祭司士師前,
18. 士師詳察,其證果僞,欲害昆弟,
19. 則必以其所欲加諸昆弟者,加乎其身,以除惡於爾中,
20. 他人聞之必懼,不復行此惡事,
21. 爾毋惜之,必以命償命,目償目,齒償齒,手償手,足償足。